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quán)
2006年7月25日,葛某稱,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青島市嶗山區(qū)西韓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看管。劉某去世后,該房由其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有居住。葛大家人多次催促劉某返還該房屋未果,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青島市嶗山區(qū)西韓村965號房屋歸葛某所有;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劉某負擔。
法院判決: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quán)
劉某僅根據(jù)嶗村集建(91)字第70741號集體土地建設(shè)用地使用證,主張訟爭房屋為其父劉某生前合法財產(chǎn),而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劉某生前取得訟爭房屋的基礎(chǔ)民事法律關(guān)系的存在,即劉某通過何種合法途徑取得訟爭房屋的所有權(quán)。綜上,可認定西韓社區(qū)965號房屋原系葛大生前合法財產(chǎn)。葛大去世后,西韓社區(qū)965號房屋應(yīng)作為其遺產(chǎn),歸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葛某訴訟請求不應(yīng)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所有權(quán)歸屬
首先,葛大生前對劉某長時間占有案涉房屋的行為所持的置之不理態(tài)度與日常生活經(jīng)驗判斷結(jié)果不符。從1985年起,劉某一家就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葛某在劉某一家搬進案涉房屋后還經(jīng)?;氐酱謇镆约?/span>葛大搬走后也經(jīng)?;卮謇锟纯?。因此,葛大一家人對劉某長時間占有和處分案涉房屋的行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其次,葛大對劉某擴建案涉房屋行為未提出異議,也不符合房屋借用習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shè)他物?!笨芍?,承租人在支付對價的情形下,要對所租賃的房屋進行改建或擴建尚且應(yīng)先經(jīng)房屋出租人同意,更何況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房屋借用人。因此,劉某如果只是房屋借用人,那么其在1987年對案涉房屋實施擴建行為之前就會按慣例在動工前取得葛大的同意。即便劉某未主動征求葛大同意,葛大作為案涉房屋所有權(quán)人,一般也會主動就是否同意劉某擴建以及擴建后房屋歸屬等問題與劉某進行交涉。因此,葛某有關(guān)案涉房屋歸其所有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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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