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拆遷補償后未支付差價,開發(fā)商能否拒絕辦理產權證
闞某稱,2007年8月29日,闞某與A公司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調換回遷樓。不知何種闞因,時至今日A公司不給闞某辦理樓房產權證。為維護闞某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為闞某即時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5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A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應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差價
本院認為,闞、A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契約,且不違反我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闞、A公司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認真、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協(xié)議中明確了闞某應支付差額款以欠條為準,對于上述款項,闞A公司雙方均應遵照協(xié)議支付。闞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A公司樓房差價款54957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雙方義務
那么,本案中闞某提出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A公司及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政府XXX街道辦事處向闞某發(fā)出通知,告知闞某于2010年4月6日上午9時前到XXX街道辦事處辦理選房。同時,通知單中告知闞某因回遷面積增減,增加面積及減少面積,每平方米的計算方法和樓層差價。地下室每平方米價格,裝修補貼價款。闞某領取了XX廠回遷樓房選號單,并在選房確認單上選擇A公司回遷房的戶型,位置及地下室面積。
對此,闞某應按照實際選定的樓房戶型、面積、樓層及地下室面積,以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實際面積為依據向A公司支付相應價款。A公司應在闞某繳納價款之后,及時協(xié)助闞某辦理樓房產權證等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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