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賃期間出租人轉讓房屋,是否侵犯承租人權益
楊某稱:自1995年6月以來,楊某一直承租A公司的一套門市房屋經(jīng)營照相業(yè)務,租賃合同于2002年12月30日才到期。承租期內(nèi),楊某接到A公司的通知稱,該房屋已出賣給他人,讓楊某與新的產(chǎn)權人協(xié)商租賃事宜。A公司這一行為剝奪了楊某的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判令撤銷A公司的房屋出賣行為,確認楊某對該房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縱觀楊某提交的證據(jù),只能證明A公司有出賣房屋的行為,卻不能證明A公司決定將或者已將楊某承租的房屋出售,A公司也不承認楊某的訴訟主張;況且楊某在提起訴訟后,又向A公司交納了房租,A公司也收取了楊某此次交納的房租。這一事實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依然存在。故楊某以其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犯為由提起的訴訟,缺乏事實證據(jù),其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是否侵犯其優(yōu)先購買權
那么,本案中出租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首先,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如果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因履行期屆滿而終止,則承租人不享有此項權利。2.優(yōu)先購買權只能在出租人決定出賣租賃房屋后享有,并且必須在接到出賣通知后三個月內(nèi)行使。3.承租人必須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其次,從出租人一方說,如果出賣租賃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內(nèi)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見即出賣房屋,或者當承租人與第三人的出價同等時不把租賃房屋賣給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違法行為。
最后,楊某不能證明A公司A公司要出賣其承租的房屋,因此不能認定侵犯其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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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