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有的企業(yè)為了節(jié)約經濟成本會選擇退休人員,退休人員在退休后也會再次選擇就業(yè)。然而,退休再就業(yè)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在遇到勞動糾紛時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退休再就業(yè)需要注意什么?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公司未按時發(fā)放工資
張某今年55歲。2008年9月1日,退休后的張某應聘到一家公司,從事后勤工作,約定月工資為600元。張某自2008年9月起,到2010年12月,一直在新公司從事后勤工作。但公司只給張某發(fā)放了2008年9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兩個月的工資,至今未發(fā)放其余工資。
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我國法定的企業(yè)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張某到公司工作時已滿50周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雙方之間應視為曾存在短暫勞務雇傭合同關系。張某雖主張其自2008年9月以來,一直為公司提供勞動,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張某請求公司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資及相應的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故張某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退休再就業(yè)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張某的年齡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秳趧雍贤▽嵤l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次,《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張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其退休后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因此,退休再就業(yè)要簽勞務合同,在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可以依據勞務合同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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