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使用他人突出元素,是否構成侵權
A公司稱:A公司是歐洲著名的浴室產品與系統(tǒng)供應商及全球性供應商,系注冊號為G602955號GROHE及三道水波紋商標和注冊號為G777327號RELEXA商標的注冊人,該兩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11類,并均處于有效期內。2005年6月,B公司因生產侵犯上述兩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被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2005年6月,B公司再次生產的侵犯A公司RELEXA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在供他人出口時被寧波海關扣留。為此,B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向A公司作出承諾:今后B公司及B公司的任何董事、員工及代理人等都不會侵犯A公司的知識產權。如果B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賠償A公司的經濟損失,其計算方式為:以A公司相同或近似產品的真品市場價格乘以侵權產品的數量。2006年10月,B公司又一次生產侵犯A公司上述兩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1904套和銷售1000套侵權產品,被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B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其作出的承諾。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一、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享有G602955、G777327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82512元(包括A公司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A公司的G777327號RELEXA注冊商標的文字系臆造,故該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同時,該商標在我國注冊已有一段時間,從其屢次被侵權來看,說明該商標也有一定的知名度?,F(xiàn)B公司在淋浴器配套產品包裝上使用的RelexaplusTop4、Relexaplus標志,雖然比A公司的RELEXA注冊商標分別多出了plusTop4和plus部分,并且其所含的Relexa與A公司的RELEXA注冊商標的后五個字母字體不同,但因Relexa與RELEXA實際上為同一單詞,且B公司使用的Relexa位于plus之前,Top4又是另起一行,根據上述判斷商標近似的理由,B公司在淋浴器配套產品包裝上使用的RelexaplusTop4、Relexaplus標志仍與A公司的RELEXA注冊商標相近似,也具有市場混淆可能性。B公司在淋浴器配套產品包裝上將與A公司享有的G777327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上述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裝潢使用的行為,構成侵犯A公司G777327號RELEXA注冊商標專用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第10條的規(guī)定,認定被控侵權商標與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視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性、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或者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整體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場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構成近似;否則,不認定構成近似。換言之,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本案所涉G602955號GROHE及三道水波紋注冊商標為GROHE文字及三道水波紋圖形組合商標,二者分別約占其整個商標的二分之一,其中的GROHE文字系臆造,而其中的三道水波紋圖形簡潔形象,在我國這樣一個以漢字、漢語為主的國家,該圖形也容易引起我國一般消費者的注意,該圖形也系該商標的主要部分,故A公司該商標的文字部分、圖形部分及該商標的整體均有一定的顯著性。同時,該商標在我國注冊時間較早,從其屢次被侵權來看,也說明該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因為一般而言,商標越知名,其被侵權的可能性越大。現(xiàn)B公司在淋浴器配套產品包裝上使用的GROMIX及三道水波紋商標也系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二者的不同之處僅在于其中的文字部分有所不同,即A公司的注冊商標中為GROHE,而B公司使用的商標中為GROMIX,從而導致二者的讀音也不同。但因二者均含有GRO文字及三道水波紋圖形;其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方式相同,即文字部分在上,圖形部分在下;文字與圖形部分均分別約占其整個商標的二分之一,故二者的整體及主要部分區(qū)別不大,具有市場混淆可能性,應屬近似商標。B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G602955號GRO-HE及三道水波紋注冊商標近似的GROMIX及三道水波紋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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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