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履行期限不明確,債務人是否可以隨時履行
葉某分別于2016年6月19日在于某處借款124000元,2016年7月16日在于某處借款310000元,2016年8月11日在于某處借款310000元,2016年9月29日在于某處借款180000元,以上借款合計924000元,利息均約定年息2分,約定于某用款時提前一個月通知葉某。于某曾因用款多次向葉某催要均未還款,故起訴至法院。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葉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924000.00元及利息(其中124000.00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2分計算;310000.00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2分算;310000.00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2分計算;180000.00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2分計算);2、案件受理費由葉某承擔。
法院判決:應當及時還款
本院根據(jù)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葉某因急于用錢向于某借款,分別于2014年7月16日在于某處借款250000.00元,2014年9月29日在于某處借款150000.00元,于某均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葉某交付借款共計400000.00元。2015年因葉某無力償還本金,在結(jié)清以上兩筆借款的一年利息后,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9月29日重新向于某出具借條。同年,于某分別于6月19日以現(xiàn)金交付方式借給葉某100000.00元,8月11日以銀行轉(zhuǎn)賬交付方式借給葉某250000.00元。后葉某因不能及時償還以上四筆借款,于2016年10月自愿為于某重新出具借條,并按照原始的借款時間整年計息后,標注重新出具的借條的出具時間,葉某均在借條上簽字并捺印。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借款的還款時間
本案中,葉某從于某手中借款之事實存在,雙方之間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于某陳述重新出具的借條本金金額為前期本息結(jié)算數(shù)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的規(guī)定,因于某四筆借款前期利息分別為24000.00元、60000.00元、60000.00元、30000.00元,均未超過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的借條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借條中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quán)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guī)定,于某有權(quán)隨時要求葉某還款,葉某亦有隨時還款的義務。葉某應當及時償還借款本息,長期拖欠不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方約定的年率2分折算為法定利率為年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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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懿邈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