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卻無憑證,能否認定已償還
甲方(債權人)B公司與乙方(債務人)A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萬元,甲方于2013年12月28日將款項足額交付乙方,乙方給甲方開具相關票據(jù);乙方承諾于2014年12月27日前將欠款歸還甲方。協(xié)議尾部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親筆簽名并標注時間為2013年12月27日。駱某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確認了雙方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A公司于首次開庭時亦確認與B公司的借款事實,承認收到135萬元借款,A公司雖在開庭時否認了先前的主張,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加以佐證。案件中,B公司提交的《協(xié)議》、轉賬支票、客戶對賬單、食堂財務記賬憑證、收據(jù)等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達到了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能夠證明B公司已將300萬元借款足額支付給A公司,而A公司至今未予清償。故B公司要求A公司償還借款300萬元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貸關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貸關系如何認定?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首先,本案中,依據(jù)訴爭《協(xié)議》,轉賬支票以及A公司出具的收據(jù),均載明A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事實,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就訴爭款項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A公司雖上訴主張其與B公司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訴爭《協(xié)議》中約定的300萬元借款實際是B公司的上級單位向A公司支付的項目運營活動經(jīng)費,但A公司未能就其主張的運營活動經(jīng)費事宜提交充分證據(jù)佐證,且該陳述與其出具的收據(jù)載明內容不符。
其次,A公司主張其僅收到135萬元轉賬支票,剩余165萬元未收到;B公司不予認可,主張其已經(jīng)支付全部借款,剩余165萬元系通過其食堂賬戶轉賬,并提交了其食堂財務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收據(jù)等佐證。依據(jù)B公司提交的上述轉賬憑證,其食堂系于2013年12月30日分多筆轉賬165萬元,且A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出具的收據(jù)中亦載明其收到借款300萬元。A公司雖主張該收據(jù)系針對此前B公司出具的300萬元轉賬支票出具,后因該轉賬支票無法入賬,故B公司又出具了135萬元轉賬支票,剩余165萬元一直未支付。但A公司未就其主張的300萬元轉賬支票無法入賬事實提供充分證據(jù)佐證,且其在僅收到135萬元后未將訴爭收據(jù)收回,或舉證證明其曾要求B公司將該收據(jù)退回或更換,與常理不符。
因A公司未按期清償債務,故B公司有權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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