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通過借貸平臺借款不還,借貸寶平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2016年4月18日起,李某在A公司運營的借貸寶平臺上發(fā)布了借款要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同日,郭某在借貸寶平臺上閱讀并同意相關約定的借款內容,先后確認出借給李某借款2筆共計10000元,各筆借款明確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時限等內容,并由郭某通過借貸寶平臺將借款劃付至李某的支付賬戶。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償還借款本息,經催收仍未還款,A公司對李某的注冊和借款負有審查和監(jiān)管責任,但卻疏于審查和監(jiān)管,導致郭某無法收回借款本息,故A公司應對李某未歸還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F(xiàn)郭某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法院判決:支持債務人還款的訴訟請求
對郭某訴請李某、A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借款出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的主張,因李某通過借貸寶平臺向郭某借款1000元,郭某亦向李某實際足額履行了出借義務,案涉借款的還款期屆滿后李某并未歸還借款本金,對郭某訴請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的訴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借貸平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A公司作為借貸寶平臺的提供者是否應對案涉?zhèn)鶆粘袚€款責任?
李某與郭某通過各自在A公司開發(fā)運營的借貸寶平臺賬戶進行網(wǎng)絡貸款并簽訂相應借款協(xié)議,李某通過借貸寶向郭某借款,郭某亦通過借貸寶依約向李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義務,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
對本案中郭某以A公司對李某的注冊和借款負有審查和監(jiān)管責任而未盡到相應義務為由要求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案涉《用戶注冊協(xié)議》通過字體加黑及加粗的方式明確提示了注冊用戶通過借貸寶形成的任何借貸交易所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的損失均由注冊用戶自行承擔的內容,《借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均未有載明A公司對李某向郭某的借款承擔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義務的內容,結合郭某也未出示相應證據(jù)證明A公司的借貸寶平臺在對外宣傳中明示了其對通過該網(wǎng)絡平臺成立借貸關系的注冊用戶之間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的事實。
以上就是關于通過借貸平臺借款不還,借貸寶平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張懿邈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