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許可在同類產品上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葉某經營的強力沙帶廠經商標局核準,獲得注冊號為第1265111號的“GENUINEEASTMAN”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砂布、砂紙、金剛砂、研磨劑、砂條、砂帶、砂瓦、玻璃砂(研磨用)、研磨用剛玉砂、白剛玉,注冊有效期限自199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止。2009年2月13日,商標局核準該商標續(xù)展注冊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0年5月6日,強力沙帶廠向浙江省東陽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5月7日,該公證處公證人員和強力沙帶廠委托購買砂帶的何軍君等人一起來到東陽市虎鹿縫配城628號店鋪購買“EASTMAN”和“KM”砂帶。何軍君現場取得《偉群制刀縫配有限公司銷售售出清單》和李春剛的名片各一張。同時,公證人員對該店鋪的廣告牌和內部裝飾及所購物品進行了拍照,其中產品包裝盒上印有“EASTMAN”商標。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出具了(2010)浙東證經字第247號公證書。該公證書附有照片15張。2010年8月31日,葉某以B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不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的“EASTMAN”商標指定使用在包括裁布機專用砂帶的裁布機及其零部件商品上,不妨礙“GENUINEEASTMAN”商標在普通砂布、砂帶上的注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由此可見,葉某對于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不包括在裁布機用砂帶上的使用是清晰的,現葉某在本案中主張B公司在裁布機用砂帶上使用的“EASTMAN”商標與其“GENUINEEASTMAN”商標構成近似,顯然與誠信原則相悖。在先注冊的A公司“EASTMAN”商標與涉案的“GENUINEEASTMAN”注冊商標現均系經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兩者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以及相應的排他性效力均應有相對清晰的界限。雖然B公司末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系合法使用A公司第586367號“EASTMAN”注冊商標,但其使用的“EASTMAN”商標與A公司的注冊商標字母相同,且后者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裁布機及其零部件,涵蓋了B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裁布機用砂帶,故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行為應為A公司的前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所涵蓋,不應認定為涉案注冊商標“GENUINEEASTMAN”的排他效力所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民事責任
捷億達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第3、4條均約定:B公司生產伊士曼(EASTMAN商標)裁布機用砂帶,只能供給捷億達公司,不得將合同產品銷售給第三方。B公司將其生產的裁布機用砂帶公開在市場上銷售,B公司稱其公開銷售行為得到了委托方的追認,并提交足以證明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北景钢?,B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裁布機用砂帶上使用“EASTMAN”標識,構成侵害葉某“GENUINEEASTMAN”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作為商標注冊和管理主管機關的商標局在2010年12月前曾多次將裁布機用砂帶核準注冊在第7類裁布機及其零配件商品上,B公司據此認為裁布機用砂帶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第7類商品、其在裁布機用砂帶上使用“EASTMAN”商標沒有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類裁布機及其零配件商品的范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B公司對其于2010年12月之前在裁布機用砂帶上使用與葉某相似的“GENUINEEASTMAN”商標的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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