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據(jù)主張權利引糾紛
歐某某于2004年2月1日入職東莞某公司,擔任總經(jīng)理助理,月平均工資18000元。2015年4月13日,歐某某向東莞某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當天歐某某與東莞某公司簽訂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對工資進行了結算,確認歐某某工資332404元尚未結清。歐某某、東莞某公司雙方口頭約定未結清的工資支付方式為:2015年9月份支付30000元,隨后從10月份開始每月支付50000元。2015年9月份,東莞某公司向歐某某支付了10000元工資。2015年10月份,東莞某公司向歐某某支付了50000元工資。剩余工資至案件一審庭審前仍未支付。2015年12月23日,歐某某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訴求:1、東莞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72404元;2、東莞某公司按人民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272404元為本金,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受理費由東莞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一、東莞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歐某某支付工資272404元。二、駁回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93.03元,歐某某已預繳,由東莞某公司負擔。
東莞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依法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仲裁。原審法院程序錯誤。
法院裁判 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據(jù)主張權利,依法可直接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應當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東莞某公司與歐某某簽定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中對未結清工資進行了結算。歐某某依據(jù)前述證據(jù)主張權利,且其訴請不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歐某某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不需經(jīng)過仲裁程序。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span>因此,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確認或提供的工資欠條主張權利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經(jīng)過仲裁程序。
就本案而言,歐某某與東莞某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xié)議書》,對工資進行了結算,已確認歐某某工資332404元尚未結清。并且歐某某與東莞某公司不存在其他勞動爭議糾紛。因此,歐某某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申請仲裁。因此,一審法院以普通民事糾紛案件受理此案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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