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有些員工與單位約定由其上下班順路接送部分本單位員工。那么上下班順路接送員工 是否構成加班?員工是否能就此主張加班費或額外補貼?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基本案情 上下班順路接送員工 員工主張加班費
劉某2013年9月6日入職某公司工作,并于當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約定劉某從事后勤物流崗位工作,工資標準為2500元/月。劉某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早上8:30上班,下午5:30下班。某公司與劉某簽訂《崗位確認書》,該確認書中約定劉某順路接送員工上下班,并允許原告周末可將車私用,每月可用公司油卡充值。某公司提交的有劉某簽字的《確認書》表明公司因劉某順路接送員工給付劉某一定的補助。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劉某每天上下班順路接送公司員工3人。劉某家庭住址與公司所在地直線距離較遠,但順路接送時沒有明顯需要繞道的過程。
2015年8月7日,公司與劉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后劉某向某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間延時加班費20959元。某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上下班順路接送員工 不構成加班
法院認為:1、雙方約定劉某崗位為后勤物流崗,并不是班車司機崗,因此開車接送員工不是劉某本職工作。雙方在《崗位確認書》中約定,劉某上下班順路接送員工的用車是單位用車,允許一定程度公車私用。從協(xié)議內容和目的看,應是雙方對使用公司車輛進行的附條件的約定。而該種約定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2、雙方約定,劉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公司車輛私用,享受了公司車輛利益。又因劉某順路接送員工,公司提供充值油卡,并給予一定形式補貼,并已經(jīng)實際執(zhí)行;3、劉某每天接送員工為3人,人數(shù)較少。從接送路線看,接送點雖然并非處在公司與劉某家中間的直線距離上,但沒有明顯繞道之處,不會顯著增加通勤時間。
律師說法 上下班順路接送員工 是否構成加班?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或其他工作,構成加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劉某上下班順路接送員工的行為,沒有在劉某正常工作和通勤上額外加重負擔,延長其工作時間。且其使用公司的車輛上下班(包括周末使用) 以及公司發(fā)放相關油卡、補貼等事實,已使得雙方權利義務基本平衡,所以劉某再行主張延時加班費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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