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具備法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那么,在司法實踐中,究竟在何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呢?勞動者工作間隙嫖娼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呢?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2008年4月29日,陳利鋒與滸通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全日制勞動合同書》一份,約定陳利鋒在滸通公司處從事管理工作,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月工資標準為1807元。2015年10月20日,陳利鋒與同事張文達利用午飯后的休息時間,外出參與嫖娼活動,被抓獲并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之處罰。同年12月22日,滸通公司向陳利鋒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份,載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為單位解除,需要說明事項如下: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有如下情況:1、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2、被判行政拘留或被判有期徒刑等刑事情況者,本公司可不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并不給予當事人經(jīng)濟補償。2016年1月26日,申請人陳利鋒以滸通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蘇州市虎丘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非法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同年4月12日,蘇州市虎丘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陳利鋒對此不服,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陳利鋒作為有著多年工作經(jīng)驗的老員工,其本應知曉工作日中午的短暫間隙應當在辦公室休息,養(yǎng)足精神為了下午更好地工作,但其利用中午的短暫休息時間伙同同事外出嫖娼,不但違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違背了一名勞動者應遵循的基本職業(yè)素養(yǎng),且其之后被處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客觀上帶來了曠工的法律后果,造成了工作單位工作秩序的混亂和工作效率的停滯,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更何況陳利鋒的工作地點位于政府機關,其工作日外出嫖娼的行為損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聲譽,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故滸通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律師說法:何種情形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不必經(jīng)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本案而言,勞動者工作間隙嫖娼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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