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有些勞動者在工作中嚴重違反忠誠義務和職業(yè)操守,違反公司規(guī)定,侵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那么勞動者是否對在職期間的單位負有法律上的忠誠義務?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單位能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歐某于2007年7月入職A公司,自2013年2月被提升為A公司中國區(qū)銷售總監(jiān)。歐某在A公司擔任銷售總監(jiān)期間,以近親屬名義設立的B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分別是歐某妻子、母親)作為A公司經銷商,低價采購A公司產品的同時,亦生產與A公司相同產品。但歐某未按A公司的職業(yè)道德守則、商業(yè)行為和道德準則的要求如實向A公司匯報。2015年8月A公司以歐某嚴重違反公司職業(yè)道德手冊和員工手冊規(guī)定為由解除與歐某的勞動合同,后A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事由通知了當?shù)毓M織。
歐某不服A公司的處罰決定,訴至仲裁委請求裁決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意詆毀其名譽,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代通知金和2015年度獎金共計70萬元。
法院裁判 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 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歐某在擔任A公司銷售總監(jiān)一職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但其以近親屬名義設立的B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分別是歐某妻子、母親)作為A公司經銷商,歐某利用職務之便及不對稱手段,使B公司屢次獲取更大利益的同時,也使其成為A公司事實上的獨家代理。針對上述事實,歐某從未就其本人及家人與A公司存在的利益沖突向A公司履行報告義務,已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要求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更違反了員工最基本的忠誠義務和職業(yè)操守。超出了用人單位的容忍限度,A公司知悉上述情況后解除與歐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律師說法 基本案情 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 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法律活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我國《民法總則》、《勞動合同法》均規(guī)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的忠誠義務,主要通過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實現(xiàn)。
就本案而言,歐某作為A公司的銷售總監(jiān),卻監(jiān)守自盜,以其近親屬名義成立B公司,并利用職務之便使B公司成為A公司的獨家代理商,而且還生產A公司相同的產品,與A公司形成同業(yè)競爭。歐某實施以上行為均未按規(guī)定向A公司履行報告義務,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依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歐某嚴重違反忠誠義務和職業(yè)操守,A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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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洋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