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利用侵權設備施工行為是否侵權
原告波森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權設備進行施工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擁有名稱為“底端帶有夯擴頭的混凝土樁的施工設備”(發(fā)明專利號:ZL9810××××.5)的專利權。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同意,擅自在河北省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揚子路和華藥大街交口西南向)石藥集團高端生物制劑產業(yè)園三期項目施工現場中,使用多臺侵權設備進行工程施工,獲取較大的非法利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并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钡囊?guī)定,原告依法取得“底端帶有夯擴頭的混凝土樁的施工設備”(專利號:ZL9810××××.5)發(fā)明專利,在專利權有效期間,應依法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钡囊?guī)定,經比對,被告在“河北省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揚子路和華藥大街交口西南向)石藥集團高瑞生物制劑產業(yè)園三期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被控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與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完全一致。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專利權。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法律分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規(guī)定,被告在其施工工地使用侵權設備數量多、工程量大,綜合考慮本案專利的類別、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原告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權設備,并賠償其100萬元損失屬于合理要求,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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