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注冊在先的字號是否當然構成在先權利
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成立,其前身依次為北京三民太奇研究所、北京三民太奇中心,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該公司自成立時就開始使用“太奇”文字商標,并于2002年7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于2006年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種類為第41類:學校(教育)、教學、函授課程、講課、教育、教育信息、培訓、教育考核(截止),注冊有效期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無錫太奇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成立,經(jīng)營范圍:語言培訓、考前培訓、中小學生興趣培訓、電腦培訓、企業(yè)管理咨詢。2003年9月17日,無錫太奇公司注冊了wxtaiqi。com的國際頂級域名,現(xiàn)該域名為無錫市太奇教育培訓中心(下稱無錫太奇中心)所有。無錫太奇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向無錫市民政局、教育局申請無錫太奇中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名稱核準,于2006年9月25日取得核準。2009年5月5日,無錫市教育局同意無錫太奇公司舉辦無錫太奇中心,并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無錫太奇中心在企業(yè)網(wǎng)站宣傳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以無錫太奇中心注冊了含有其字號及商標的單位名稱,并在招生宣傳特別在其網(wǎng)站宣傳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無錫太奇中心對“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缺乏正當性,容易產(chǎn)生混淆,侵犯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商標權;無錫太奇登記注冊“太奇”字號的行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判決無錫太奇中心規(guī)范使用其名稱,停止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為,賠償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經(jīng)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人民幣15萬元。
律師說法:關于在先權利的判定
商業(yè)標識類權利沖突案件一直是知識產(chǎn)權訴訟領域中的熱點問題。其中,在先權利的判定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關鍵所在。對于何謂在先權利以及如何判定,我國知識產(chǎn)權立法雖有所涉及,但對其內(nèi)涵和外延缺乏明確規(guī)定。這就導致實踐中對于在先權利的理解和判定存在不同認識。本案系一起因字號與商標的權利沖突而引發(fā)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其關鍵問題在于,能否基于字號先于商標注冊而主張字號的在先權利,進而不構成商標侵權。
所有法律上的權利都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必須在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內(nèi)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為前提。法律對在先權利的保護亦是如此。對于在先權利的判定,除了考慮申請注冊的時間等具體時間節(jié)點外,應兼顧利益平衡,綜合考慮使用時間的長短、申請或登記時有無惡意、是否系合理使用等因素。另外,還要結合在先權利的自身特點如商業(yè)標識的顯著程度。如果在先商業(yè)標識的顯著性程度不強,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較弱,在確定保護范圍時不宜過寬,否則會不當損害其他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認定構成侵權,亦并非一律判令撤銷某個注冊商標或變更某個字號,而應根據(jù)是否足以導致混淆等情形進行綜合考量,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附加相關區(qū)別性標識。
以上就是關于注冊在先的字號是否當然構成在先權利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李建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