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外的事比較多,先是前一段時間一名英國籍男子在宣武門地鐵站附近當街對一名女子實施性侵害,引發(fā)公眾強烈聲討,北京市公安局繼而集中開展清理“三非”外國人百日專項行動。這事沒過多久,北京交響樂團一俄羅斯籍大提琴師奧列格在休假期間乘飛機時將雙腳放在前排乘客座椅靠背上方,引起該乘客不滿后用中文對其進行辱罵,同樣招致網友一片聲討。
事發(fā)后,北京交響樂團通過官方網站對于奧列格的不文明行為及處理情況進行了說明,表示要從此事件中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對全體演職人員的道德和法規(guī)教育,強化管理,以徹底杜絕此類事件發(fā)生,奧列格也通過視頻向被其不文明行為侵擾的女士和社會公眾表達了歉意,這些都經過網絡媒體的報道、轉載被公眾廣泛知悉。本以為事情到這里就結束了,哪曉得北京交響樂團過了幾天又對外發(fā)布公告稱奧列格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樂團的聲譽,依據(jù)樂團有關規(guī)定和聘用合同相關約定,決定對奧列格予以除名。
和大家一樣,筆者也譴責奧列格的不文明行為。但是,對于北京交響樂團開除奧列格的行為,筆者認為不妥。
奧列格的行為發(fā)生在工作之外,勞動者在業(yè)余時間的行為是否一概受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是一個問題,且不說制定這個規(guī)章制度的程序是不是合法,以及有沒有對勞動者公示。其實北京交響樂團之所以開除奧列格,想來也是一個面子問題,奧列格這事經過網友們這么一陣痛罵,從客觀上講,確實給北京交響樂團抹了黑,盡管奧列格的行為不是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發(fā)生的。不妨想象,如果沒有那位熱心網友將奧列格這事放到網絡上,引起圍觀,并且前面還趕上宣武門老外那事,趕上公眾情緒“排外”還沒消,恐怕奧列格也不至于會被開除,所以筆者還是認為這是一個面子問題。
其實要說面子,北京交響樂團在對事情處理進行說明,以及奧列格視頻賠禮道歉之后,北京交響樂團的面子應該已經回來了,不文明的行為,用文明的方式來彌補和反思,應當是可行的。但是偏偏交響樂團要將奧列格除名,理由是交響樂團所有演職人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道德傳統(tǒng)規(guī)范,遵守樂團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論場上場下都應舉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和藝術家風范,自覺維護樂團的形象和聲譽。
首先,道德問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jù),并且一個人的道德品行也不是通過一兩個行為就能定性的,中國人說“得饒人處且饒人”,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
其次,《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規(guī)定,雖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一個問題是如上文所言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是否能一概地規(guī)制勞動者業(yè)余時間的行為,一個是這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這個“嚴重”不“嚴重”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北京交響樂團能否拿出明確的衡量標準。
其實,筆者這里把問題提出來,也并非要得出一個結論說北京交響樂團開除奧列格就違法了,這不可能。我國對于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的法律規(guī)范本就不完善,各個地方一些具體的規(guī)定又不一致,司法判例也不太一樣,況且個案情況不同,所以難以一概而論。這里要說的是,我們在準備做出一項法律行為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是這個行為是不是合法,法律是首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而不是一上來就要怎么怎么樣,不講法律,欲除之而后快。社會治理肯定需要道德治理,但是光有道德治理還不夠,而且容易出偏差,社會治理歸根到底需要法律治理。
最近一些外籍人士發(fā)生的事情,其實只是個案而已,這不還有東莞一老外為阻止小偷對一位女子的盜竊行為遭到小偷暴打的事兒嗎,不是還有老外蘇州救溺水兒童見義勇為獲表彰的事兒嗎,都是媒體最近報道的。老外在中國犯事,跟中國人犯事沒什么不同,不涉及到國威不國威、愛國不愛國的。理智點對待,沒必要喊打喊殺的,能依法處理便是做到最好了,大家依規(guī)則辦事。最近不是也有央視英語頻道著名主持人在微博上喊出“趕走洋潑婦”的嗎,公眾也有批評,老外也有要求下課的,難道這位主持人就真該下課了?一個理兒。
還有,北京宣武門出了老外那事以后,北京市公安局集中開展清理“三非”外國人百日專項行動?!叭恰蓖鈬?,非法的當然得治理,但是總是出了一件引起公眾關注的事以后,就搞個專項整治,平時是不是也該抓緊點啊,運動式的搞法,總讓人感覺靠不住。
(程青松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