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潘某與郭某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潘某需在自住的平房上加蓋二、三層,郭某包工不包料承接該工程,潘某負責購置建筑材料并運到施工現(xiàn)場,郭某負責施工并保證施工質量,施工費用XX萬元。
郭某帶人進場施工,在平房上加建二層、三層房屋,一個月后交工。
次月,潘某鋪地板磚時,發(fā)現(xiàn)建成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潘某找郭某協(xié)商,未果。
潘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期間,潘某對加建的二、三層房屋質量申請質量鑒定和整修加固費用評估。鑒定結論顯示:加建二、三層砌體為不合格工程?,F(xiàn)尚未構成危房,存在潛在危險性,建議盡快采取處理措施。
審理中,法院查明,潘某未辦理建筑許可手續(xù),郭某無建筑施工資質。
法院裁判
郭某認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包工不包料,施工使用的樓板是潘某提供的,應由潘某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合同法》規(guī)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郭某為潘某接建的二、三層樓房經司法鑒定使不合格工程,存在潛在危險性,需要加固整修。潘某請求郭某承擔加固整修費用理由正當;郭某在無相關建筑施工資質情況下,在施工方面存在錯誤,對建筑材料疏于檢驗,致使工程質量不合格,具有主要過錯,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70%)。潘某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未依法辦理建筑許可手續(xù),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30%)。潘某鑒定評估費用XX元,亦按此比例由原、郭某分擔。人民法院判決:郭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潘某房屋加固費用的70%,并承擔本案鑒定費用的70%。
張美玲律師評析
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潘某與郭某成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郭某作為潘某樓房的承包人,與潘某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施工,郭某的義務是以其的設備、技術和知識、勞力完成、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對工程質量方面的責任較重。對此,郭某對潘某提供的建筑原材料,負有及時檢驗的義務,本案潘某提供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材,郭某有責任及時發(fā)現(xiàn),并通知潘某,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后果發(fā)生。因此,本案法院根據雙方過錯,作出的責任比例劃分。
(張美玲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