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條款中的“二倍的工資”如何計算?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未簽勞動合同
2016年1月3日,被告到原告處從事保安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離職。被告稱,2016年3月至4月份,月工資為每月1800元,自2016年5月開始,月工資為26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裁決,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一、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2016年4月、5月份的工資共計3729.03元;二、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329.03元。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處工作至2016年5月23日,原告應向被告發(fā)放2016年4月1日至5月23日的工資。被告主張2016年1月至4月份工資為1800元,自2016年5月份月工資為2600元。針對被告的主張,原告提交的證據難以反駁對方的主張,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應支付被告2016年4月、5月份的工資共計3729.03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北景副桓嬗?/span>2016年1月3日到原告處工作,至2016年5月23日離職,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原告應支付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即7329.03元。關于被告主張補繳社會保險之訴請,不屬于法院民事審判的受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2016年4月、5月份的工資共計3729.03元;二、原告公司向被告朱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329.03元。
律師說法: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步驟/方法
一、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q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yè)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jié)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五、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zhí)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葛春喜律師認為,應當按照勞動者的當月應得工資計算2倍,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以上是關于“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如何計算的”的案例介紹,如您有相關勞動爭議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勞動律師。
(葛春喜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