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廣州一名車主“見義勇為”,誤把加油站經理當劫匪撞死,這一事件曾引發(fā)外界高度關注。19日,廣州市中級法院認定當事車主蔡某杰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見《中國新聞網》2013年12月19日《廣州車主誤把加油站經理當劫匪撞死獲緩刑》)
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蔡某杰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為何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鄧世運律師對此進行法律分析。
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除了與觸犯的罪名有關,還與其自身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的具體情況有關。如果具有從重情節(jié)或者加重情節(jié),面臨的刑罰會相對更重;如果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面臨的刑法會相對更輕。
在上述媒體報道的這起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法院審理期間,蔡某杰家屬自愿將人民幣60萬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賬戶,愿意在本判決生效后賠償或者補償給管某某家屬。”賠償了被害方的損失,屬于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因蔡某杰誤認為被害人是違法犯罪人員而不當使用車輛攔截的起因,”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也屬于酌定從輕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蔡某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所具有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寬量刑情節(jié)對蔡某杰基準刑的調節(jié)比例是比較大的,法院對其在法定刑幅度下量刑,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依法有據,根據《刑法》七十二條,適用緩刑也依法有據。
從上述媒體報道的這起案件的結果可以發(fā)現,在被告人罪名成立的情況下,準確量刑,對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而準確量刑的關鍵是找準找全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通過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實現量刑的公正。那種認為既然犯了罪,根據罪名該判幾年就判幾年、罔顧被告人量刑情節(jié)的觀點,必將有損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極其錯誤的。
(鄧世運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