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26歲男子阿華到妻子上班的工廠宿舍借宿期間,進入隔壁宿舍行竊,龍小姐從洗手間出來,撞見阿華后大喊“有賊”,阿華捂住龍小姐口鼻致其死亡。東莞中院審理該案時,將阿華的上述行為認定為入戶搶劫。(見《南方都市報》2014年2月24日)
被告人進入隔壁宿舍行竊,為何被法院認定為搶劫罪?認定入戶搶劫對量刑會有何影響?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鄧世運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
構成轉化型搶劫,應該滿足三個條件:前提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前提條件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盜竊、詐騙、搶奪罪”指的是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并非必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客觀條件是指,“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的內涵是特定的,即和搶劫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內涵一樣,輕微的拉扯不屬于此處的暴力;主觀條件,是指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根據(jù)上述媒體的報道,被告人入室盜竊,被被害人發(fā)現(xiàn)并且大喊“有賊”后,又出于抗拒抓捕的目的,捂住被害人的口鼻致其死亡,已經(jīng)構成轉化型搶劫。鑒于被告人入戶的非法性,且在戶內實施搶劫,應該被認定為入戶搶劫。
(鄧世運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