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江淮晨報》報道,在酒桌上,因為喝酒產生糾紛,界首市兩名公務員在肥出差期間,在酒店內追打互毆,最終導致其中一名男子心臟病病發(fā),經搶救無效死亡。昨日,蜀山區(qū)法院審理了該案,檢方指控被告人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見《江淮晨報》2013年12月10日)
據(jù)上述媒體報道,被害人王某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經查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導致心源性猝死。外傷、情緒激動、飲酒等因素是導致死亡的誘因。被告人劉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罪名不認可。劉某認為,死者生前患有心臟病,且事發(fā)前曾飲酒,發(fā)生意外并非他有意為之。
劉某是否構成檢方指控的故意傷害罪?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鄧世運律師認為,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劉某與死者的互毆和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二、劉某對行為后果主觀上是否存在罪過(故意)?
一、劉某與死者的互毆和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的因果關系(奉行“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判斷思路)。本案中,死者的死因“經查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導致心源性猝死。外傷、情緒激動、飲酒等因素是導致死亡的誘因?!睆摹皸l件說”的觀點看,劉某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因為沒有劉某的毆打,王某當時就不會疾病發(fā)作并死亡。
二、劉某對行為后果主觀上是否存在罪過(故意)?
因果關系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求行為人對行為后果主觀上存在罪過(故意或者過失)。故意傷害罪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致人受傷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中,對于死亡結果的主觀故意可以是故意或者過失。
據(jù)上述媒體報道,“兩人用茶杯、電水壺等物品互相擊打,死者王某退避到一個房間內,劉某繼續(xù)追打。隨即,兩人在走廊里、另一個房間內拳打腳踢互相毆打,被酒店工作人員拉開后仍火氣不減?!睆膬扇说男袨榭?,可以看出兩人是互毆,作為成年人,對危害結果肯定是明知的,但是仍然實施互毆,其意志因素起碼存在“放任”,可以認定存在故意傷害的故意。(當然了,劉某對死者的死亡可能是過失,但是這并不影響故意傷害罪的成立)。
綜上分析,就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劉某的辯護恐怕很難得到支持,這種情況下,鄧世運律師認為采用量刑辯護的策略,爭取從輕量刑或許更為務實。
(鄧世運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