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國五條細則:京籍單身人士禁買二套房
細則要求:繼續(xù)嚴格執(zhí)行住房限購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fā)〔2011〕8號)等文件要求,繼續(xù)嚴格落實住房限購措施。自本通知下發(fā)次日起,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未擁有住房的,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我是很驚訝的。
我不是京籍,不是單身,我只是對該條出臺比較憂慮罷了。
現在,無論富有還是貧窮,只要是京籍戶口,只因你沒結婚,你只能買一套房子。作為首都考慮房價穩(wěn)定,遵照國五條,出臺細則,本是好事。考慮到房子自身的居住、防寒、避熱等對人的基本功能的保障,該細則意在增強房屋實用、減少商業(yè)投機。但我還是憂慮:
過去,許多結婚的人假離婚為買房,結果有的成了假戲真唱,兩個特定人的婚姻以買房的誘惑或說借口而解除,卻不能或不想恢復,引發(fā)的婚姻不穩(wěn)定導致社會效果很差。
如今,為了買(二套)房的單身京籍成年人士,只能找個人先結婚。買了房再離婚。名義夫妻一場,只為房產利益驅動。兩人如都能遵守規(guī)矩好離好散,什么都不會改變,充其量多了一個“婚變”,多了兩個“二婚(或多婚)”者,婚姻只是當做一個名詞,代表不了任何實質的東西。他們結婚的對象不看人只是房證而已。
上面談的是社會道德,作為法律人,考慮的是如果“不道德”會怎樣?
如果不守規(guī)矩,管他什么“君子協定”,在“結婚”和“離婚”之間的時段,兩人通過接觸升華了感情,相濡以沫,成了真夫妻,倒是好的。另一種卻真的不怎么好,這個時段“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法律上,因為“結婚證”存在而成了“垂涎很久”或“突發(fā)野心”的“丈夫(也可能是色狼)”強奸女性的護身符,不構成強奸罪。但對于“妻子”來講真的是“被強迫”發(fā)生性關系。如果定“夫妻間”的強奸罪太牽強,實踐也不認為構成強奸。但是婦女被強迫發(fā)生性關系對女方確實屬強奸受害者,受害者除了悔恨自己為了經濟利益錯誤的選擇之外,會更加恨這個社會。
這樣人和事多了,增加許多不和諧因素,對社會絕不是好事。
另外,按照有需就有供的社會規(guī)律,這條政策實施會激起另一個行業(yè)的成長、發(fā)展——房產中介提供“配婚證”服務。但無論如何,這當然不是該政策出臺的初衷。
我認為:問題來了總會有出路,問題解答的好壞要看選擇那條道路。
首先:不難看出,任何制度都不能孤立的實施,孤立的評論,不能完全看問題的結論總是嘩眾取寵,以偏概全就是錯的。單靠一部法律,幾條政策不能很好的規(guī)范社會眾多法律關系。解決好刑法、婚姻法等與該政策的銜接已經刻不容緩。
其次,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應僅僅依靠處在市場供需末端的消費環(huán)節(jié),“只知道砍樹梢“的作法就是舍本逐末,砍了樹梢問題還再生長,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所以制度設計要考慮人的需求和社會供給的平衡,我們知道,沒有人投資看不見利益或微利的領域,房地產市場暴利不僅在一線交易(開發(fā)商賣房),還在于前期交易(囤地、建材、建筑等)。也在于二線或三線交易(買房賣房再轉賣)層層利益頗大,使得人心所向人心所想。越來越大的利益裹進來龐雜的群體,群體龐大很正常,群體又大又雜(又亂)就該引起注意,導致房地產市場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我認為調控應多關注些政府供地更容易產生效果。但是各級政府賣地開發(fā)是地方經濟發(fā)展的首選,如何規(guī)制他們的行為,使得經濟多樣化,不依賴房地產,這也是迫在眉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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