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某大學副校長廖某交通肇事獲緩刑引起熱議。廖某酒后駕車造成2死4傷,有關部門認定其對本次事故負全責,該市某中院以其為農業(yè)領域高科技應用型人才,作為本案量刑理由之一,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此理由不僅于法無據,而且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對社會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應當是負面的。
一、本案的法定處罰
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具有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由此可見,本案對肇事者的法定處罰應當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二、廖某能否適用緩刑
刑法對適用緩刑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是緩刑的必須條件之一。這位副校長交通肇事致2人以上死亡,而且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已經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不在具備“犯罪情節(jié)較輕”這一緩刑的必須條件,因而對其緩刑應當是于法無據的。
三、緩刑理由于法無據的負面影響
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根據被告是否是科技人才而影響其量刑,則有可能擴展為是否因其為管理人才而影響量刑、是否為社會貢獻大小而影響量刑,進而是否為企業(yè)家、是否為官員而影響量刑等等。此例一開,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不僅會對法律適用產生懷疑,而且通過具體案例這個窗口對社會是否公正產生懷疑,進而對現實社會失去信心,對社會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應當是負面的。
由于沒有實際接觸有關卷宗,以上言論只是根據有關報道而論,可能與真正事實有出入,法律分析也或有偏頗之處,敬請讀到的人士諒解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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