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報道,某著名歌唱家的兒子在暴打別人之后,又涉嫌參與了一起五人輪奸婦女案件,在“官二代”與“星二代”坑爹事件中著實增添了一位璀璨的新星。諸多媒體也可謂對此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諸如之所以發(fā)生坑爹事件,是因為這些爹們對子女是只顧呵護而缺乏教育,亦或應對這些“官二代”與“星二代”們從嚴處罰等等。筆者則試圖從不同的角度來闡述這一問題,即什么是強奸罪,輪奸對強奸罪的量刑所起到的作用。
一、強奸罪的基本概念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普通強奸罪,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另一類是所謂的奸淫幼女,即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普通強奸罪以違背婦女意志為前提,一般情況下直接表現(xiàn)為婦女具有反抗或拒絕行為。行為人采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該婦女又同時采取反抗或拒絕行為的,極有可能構成強奸罪。當然也不能只從表面上看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存在婦女假意反抗或拒絕的情形,特別是在認定行為人是否采取其他手段時,需要考慮婦女是否具有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形。
強奸罪的奸淫幼女行為,有學者直接稱其為奸淫幼女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而決意實施性行為,被奸淫者又確實是幼女的,應當構成奸淫幼女的犯罪。
二、強奸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對輪奸行為的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具有二人以上輪奸行為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對行為人不滿18周歲的處罰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于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有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犯罪行為人的定罪量刑,還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論處。
四、承諾戶口與房、車要求女方為自愿行為,是否會減輕處罰
筆者注意到個別人士對行為人的父母建言給女方許諾以財物,甚至要求女方對司法機關講是自愿行為。需要提醒的是雖然積極賠償可以作為酌定處罰的情節(jié),但要求女方“承認為自愿行為”,如果當時確實為非自愿的,建言人則有可能涉嫌誘導,建言人有可能構成犯罪。
五、啟示
該案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還要根據(jù)司法機關確定的證據(jù)而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無論“官二代”還是“星二代”,之所以被輿論認為坑了爹,就是因為其觸犯了法律不僅使自己受到了懲罰,還波及到其父母。所以無論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體現(xiàn)出公平與正義,體現(xiàn)法律的權威性,使人們知道應當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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