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老祖宗首先發(fā)明了火藥、指南針、造紙術和活字印刷,這不僅對我國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而且對正在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西方一些國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成為歐洲資產階級發(fā)展的必要前提。到了現(xiàn)代,我們的個別人士為了填補在法律方面相對于四大發(fā)明的不足,使我國的刑法理論也領先于世界先進水平,于是絞盡腦汁發(fā)明了“帶套不算強奸”論,確實令我們耳目一新。
2011年5月,貴州畢節(jié)某英語老師稱,酒醉后被當?shù)貒临Y源管理所的一名官員強奸,報案后派出所領導竟然說,“戴避孕套不算強奸”。而發(fā)生在福建的一起同樣的“戴套事件”,判決結果卻與之截然相反。事情經過是,今年3月,被告人楊某借酒醉強行與女性發(fā)生關系,盡管他應受害女子的要求戴套,但晉江市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其行為依然構成強奸罪。筆者沒有創(chuàng)新的細胞,自然認為后者的判決更符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
所謂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其所要保護的基本內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即所要保護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主權。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成為認定“強奸罪”的關鍵。弄清了強奸罪所要保護的客體,就弄清了“戴套”行為算不算強奸。換句話說,無論“戴套”與否,只要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受到侵害害或者威脅,行為人采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及有可能構成強奸罪。以福建“戴套”案為例,嫌疑人楊某與被害人李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間楊某假借有事將李某叫到了衛(wèi)生間,隨后死死按住李某,李某奮力推搡,可衛(wèi)生間的門已被反鎖,眼看難以逃脫,李某無奈表示要戴套才行,被迫了事。楊某使用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愿,脅迫李某與其發(fā)生關系,并造成李某多處輕微傷。李某只是在無法反抗的情況下,掏出了避孕套,楊某戴套與否,并不能否定強奸的事實。
談完“戴套”與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系,還是回到“創(chuàng)造性”這個話題。英國偉大的哲學家培根在談到我國在印刷、火藥及指南針等方面的成就時講到,沒有一個赫赫有名的人物能比這種發(fā)明在人類事業(yè)中產生更大的影響。某些人士在法律方面因提出別出心裁的理論,是否也能成為刑法界“赫赫有名”的人物,而影響了世界的法治進程,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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