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某區(qū)的黃某近來懊惱不已,由于原配的回歸,十多年“齊人之?!钡纳畋粡氐状蚱?,與情人反目、與兒子對簿公堂,自己居住了十幾年的房子從法律意義上講已經不屬于自己,隨時都有被請出屋的危險。原來,該處原本在父親名下的房屋早在父母過世前已立有遺囑,歸黃某與情人所生的兒子繼承。昨日,記者從區(qū)法院獲悉,經市區(qū)兩級法院審理,私生子為涉案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黃某夫婦應限期給情婦母子退還房屋。
坦白講:我贊成這個判決。
這個案件彌漫著情理與法理的思辨,法律人看到的是法律的規(guī)則,再憑借法律的規(guī)則對案件評析,評判。大眾呢,看到的是社會的接納程度,評論和關注的也多是“是否合情合理”。
這個案件結果來看,法院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結論卻成了支持小三的私生子,也變相的支持或說鼓勵了或說放任了私生子的生母小三的存在;難道“小三現象”是法所提倡的嗎?
其實,這是誤解了。
依法斷案是法院的法定權力,也是法律職責。
小三憑“子貴”憑“遺囑”取得遺產,是繼承法的規(guī)定的權利;盡管小三的這個行為違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公德而顯得不是那么崇高,但法律保護的不是崇高,制裁的也不是不崇高。崇高的詞匯屬于道德的范疇,案件的處理不是依據道德規(guī)范而是法律規(guī)則;所以,這個法律上的判決不容置疑。
另外,這個判決支持的主體還是私生子,沒有支持其母小三,不會導致法在聲援小三的結論。更近一步講,如果這個遺囑沒有法律上無效的情形存在,我想,若是真將涉案財產全部留給這個小三,從法理上也講的過去。判決支持小三的請求,也無須爭議。
當然,為了遏制 “一夫一妻”制變形為“一個夫人”外加“一個妻子”的存在和蔓延,法律還是要完善,比如,此案的黃某,妻妾同在,受人鄙夷,應加制裁。但僅僅一份這樣的判決,僅僅依靠一部繼承法或婚姻法,來調整這個龐雜的社會(法律)關系,這也純屬妄想。
這,就是法與情的區(qū)別,也是法不容情的意義。
(侯建軍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