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A公司(委托人)、B公司(借款人)、C銀行(受托行)簽訂了《委托貸款合同》,約定A公司委托受托行C銀行向借款人B公司貸款2億元。因借款到期后未償還,A公司請求:B公司歸還A公司貸款本金2億元及利息、罰息17211353.29元,融投擔保公司對B公司所欠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應當償還借款
A公司依據(jù)《委托貸款合同》約定通過C銀行向B公司履行了出借2億元的合同義務,但自2014年12月21日開始,B公司未足額支付利息,其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到期后也未按《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已構成違約。故,法院對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委托貸款合同》支付本金及因本金逾期所產(chǎn)生的罰息、應付未付利息及因應付未付利息逾期所產(chǎn)生的罰息的主張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保證責任
那么,應該如何認定本案的保證責任呢?
首先,盡管《保證合同》約定融投擔保公司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天內承擔保證責任,但該條款不是免除其擔保責任的條款,A公司仍有權依據(jù)《擔保法》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且A公司的起訴狀送達融投擔保公司亦可視為一種通知的形式,故不能認定代償條件尚未成就。
其次,本案為A公司委托第三人C銀行代為發(fā)放借款,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而委托貸款已被該規(guī)定確定為貸款種類之一。A公司、B公司、C銀行之間的委托貸款的性質不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不能按照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去看待。
最后,因本案擔保代償條件以成就,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代為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自行約定代為清償條件,是否有效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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