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向他人轉(zhuǎn)讓多套房屋,是否構成惡意串通
劉某認為A公司和劉A、馮某于2014年11月1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其合法利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劉某請求:請求撤銷A公司與馮某、劉A之間轉(zhuǎn)讓21套房屋的行為,并承擔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訴訟費。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綜合劉A、馮某與A公司交易的完整過程,A公司將房屋過戶給劉A、馮某,劉A、馮某退還購房款的行為并未對公司的資產(chǎn)造成實質(zhì)性的影響,當然也不會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劉A、馮某與A公司簽訂的《解除<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及21份《房屋買賣合同》并未損害劉某的利益,劉某提起的撤銷權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規(guī)定,劉某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A公司將房屋過戶到劉A、馮某名下?lián)p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并且劉A、馮某應知曉此情況。但劉某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A公司和馮某、劉A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且劉A、馮某在A公司將房屋過戶回其名下時,已經(jīng)按A公司的委托將當時從王某賬戶取得的購房款分別支付給了歐某和劉某,劉某從中獲得600萬元,劉某對A公司和劉A、馮某解除《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知曉的,并且劉A、馮某也不是無償將房屋取回,因此不能認定為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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