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結算
基本案情
2014年,何某和李某簽訂了《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約定,李某請何某為其建房,何某負責包工包料,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施工期限自開工之日至2015年1月。
何某于2014年12月1日開工。由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李某的建筑面積是XX平方米。李某的建房面積超出了許可范圍130平方米,執(zhí)法局于同年12月22日向李某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李某即日起停止一切違建行為。
次年二月,李某在建好的第一層樓房入住,何某繼續(xù)建造第二層。
何某建好了第二層后,李某于2015年5月使用。2015年6月,何某結束施工。何某實際建房面積是XX平方米,李某已支付何某建房款XX元。
雙方因工程款結算問題,何某訴至法院。何某起訴要求李某李某給付下剩工程款一萬五千元、賠償損失三萬元、支付違約金兩萬元。在訴訟中,李某對何某的工程量和認為何某未完工的部分不申請鑒定。
庭審中,何某稱:因被告李某的建房手續(xù)不全,施工中被有關部門責令停工,導致施工期限延長,原材料和人員工資上漲,造成何某各項損失合計六萬五千元。
李某認為:其是翻建危房,有合法的審批手續(xù),且交納了工程保證金,不屬違章建筑,沒有造成工程延期。合同約定的建房期限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何某逾期完工,何某應向李某支付違約金兩萬元。
人民法院裁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何某下欠建房款一萬五千元;駁回何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張美玲律師評析
本案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根據有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只有在違反效力性強制法規(guī)時才能認定無效。
本案中,雙方訂立的《工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明顯超過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面積,李某的建房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規(guī)定的“三證齊備、方可建設”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訂立的《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性質的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后,并不必然自始無效,且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各自返還。
建設工程合同無論是否合法,一旦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后,已經實際發(fā)生的施工行為,使一方的財產和勞動都轉化為不動產,如果強行返還、拆除,必將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作出特殊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span>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根據工程能否通過竣工驗收而定,如工程能夠通過驗收,則可參照無效合同中的約定支付工程款。
(張美玲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