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訂立合同是發(fā)生重大誤解的情形時,誤解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文以案例入手,帶您了解何謂重大誤解以及如何解除合同。
案件詳情:
2014年11月,去哪兒網(wǎng)上發(fā)布了無錫“7天連鎖酒店中央車站店傳統(tǒng)雙床房入住1晚”的團購商品,折扣為0.9折,團購價格為18元。蔣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別團購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該商品,有效期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團購款項,且已收到去哪兒公司網(wǎng)站發(fā)出的電子團購券。該產(chǎn)品上線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團購券消費,去哪兒公司才發(fā)現(xiàn)自己將總價為116元的房間錯標為18元,隨即單方凍結了上述7800份團購券并進行退款。蔣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去哪兒公司發(fā)函催告,要求其依約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絕。后蔣某等四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去哪兒公司繼續(xù)按照網(wǎng)站發(fā)布的團購信息履行團購事宜。去哪兒公司認為,其與蔣某等四人在達成網(wǎng)絡服務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合同的訂立及內容有違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則。因工作人員失誤,將團購價為116元的產(chǎn)品誤標為18元,這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凍結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力救濟行為,不是違約行為,請求駁回蔣某等人的訴訟請求,并提出反訴,請求法院撤銷與蔣某等四人的網(wǎng)絡團購合同。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去哪兒公司要求撤銷其與蔣某等人團購合同的主張。一審判決后,蔣某等四人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認定去哪兒公司構成重大誤解,維持了一審法院關于撤銷團購合同的判決。
律師評議:
去哪兒公司錯誤錄入結算價的行為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故構成重大誤解。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的過失雖不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并非對法院處理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毫無意義。該案中,去哪兒公司員工林某因疏忽導致錄入結算價時發(fā)生錯誤,行知酒店在進行短信確認時亦未盡到審核義務,去哪兒公司與行知酒店均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去哪兒公司的重大過失雖不影響其行使撤銷權,但仍應承擔因此給蔣某等四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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