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涉外財產(chǎn)擔保的效力
A公司于1998年4月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1998年5月,該公司更名為CG公司)償還貸款本息75,582,687,67港元;判令C酒店將自開業(yè)起至B公司還清欠款本息之日止的一切收益用于償還B公司拖欠的貸款本息;依法處理B公司在C酒店的一切權益和資產(chǎn),以所得價款清償B公司拖欠的貸款本息;將130萬美元保證金直接沖抵B公司的等額欠款本息。
法院判決:應當償還本息
本案屬涉港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A公司與CG公司均為香港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所簽《貸款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與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并無相悖之處,亦不違反公序良俗,借貸雙方同意接受中國法庭之裁判?!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xié)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地法律處理正確。《貸款協(xié)議》雙方在協(xié)議中還約定,A公司貸款6000萬港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給CG公司用于C酒店的投資,年利率按香港銀行同業(yè)拆借利率HIBOR加1%,利息以提款日起算,每半年結算并繳息一次,若不如期繳付,利息則累積作貸款金額處理。上述約定是協(xié)議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我國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應從其約定。A公司依照《貸款協(xié)議》的約定和CG公司《提款通知書》的要求,共向CG公司發(fā)放貸款54,069,760港元,但CG公司收款后僅償還借款本金12,549,334.48港元及利息617,407.09港元,余款尚未付清。故原審認定《貸款協(xié)議》已生效并實際履行,CG公司的行為違約,CG公司應按《貸款協(xié)議》的約定向A公司承擔償還尚欠余款本息的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130萬美元是為1000萬港元或是為1080萬港元貸款本息提供質押擔保問題。1993年6月26日,CG公司致函A公司稱,CG公司以黃金宣個人名義存入A公司帳戶130萬美元,以換取A公司解除CG公司為1000萬港元貸款所作的產(chǎn)業(yè)抵押。上述存款擔保直到CG公司或C酒店還清第一筆貸款1080萬港元的本息后才能解除擔保。本案事實表明,A公司劃撥給CG公司的第一筆借款確實是1080萬港元,并經(jīng)CG公司蓋章確認。故原審認定A公司于1993年7月19日出具的收據(jù)上所注明的“解除擔保條件為還清1000萬港元貸款本息”屬于筆誤,130萬美元是為1080萬港元貸款本息提供質押擔保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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