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龍小姐將閑置的資金20萬元出借給借款人毛先生,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內(nèi)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毛先生遲遲未歸還款項,龍小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毛先生償還借款及利息。
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只對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并未對逾期利息進行約定,龍小姐是否能主張毛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呢?聽聽律師的說法。
張美玲律師觀點:
根據(jù)《合同法》及民間借貸有關司法解釋,關于《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問題,作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一是未約定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jù)民法意思自治原則,雙方未對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進行約定,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二是約定了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率,雖然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率支付逾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內(nèi)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受法律保護,因此,龍小姐可以主張要求毛先生按借款期限內(nèi)約定的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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