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的撤銷權與限制
根據(jù)《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定義,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贈與人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作出的決定,贈與合同成立后,在什么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撤銷贈與合同又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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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美玲律師認為: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的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贈與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即贈與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這個時間段內,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的撤銷又有什么限制呢?以下三種情況,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1、如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如贈與的財產部分權利已轉移其權利,則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wěn)定。
2、如贈與合同經公證部門公證證明的,則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即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通過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的,表明贈與人的贈與意愿已經過深思熟慮慎重決定,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無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公共事業(yè)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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