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送餐員與保安群毆,“成都美團外賣送餐員與保安沖突”的視頻在網上熱傳,發(fā)生這種惡性事件,用人單位可以如何處理?法邦網為您解答。
送餐員與保安群毆
7月28日,一則標題為“成都美團外賣送餐員與保安沖突”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中,數(shù)十名身穿美團黃色工作服的送餐員包圍了小區(qū)保安。事件起因是雙方因登記問題發(fā)生了沖突,外賣小哥事后不甘示弱來了個回馬槍。據(jù)美團外賣官微致歉信稱,該配送站負責人沒有以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是以暴制暴,召集站點配送員到場與保安發(fā)生正面沖突。最終導致了多人受傷就醫(yī),多人被帶走調查。
用人單位可以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事件中,送餐員與保安斗毆,情節(jié)惡劣,作為雙方的用人單位應該主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果送餐員與保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關于“送餐員與保安群毆,用人單位可以如何處理?”的介紹,一旦發(fā)生相關勞動爭議,建議及時向專業(yè)的勞動法律師咨詢,以期盡早解決糾紛。
(邢洋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