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實際提供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約定不一致,怎么處理?
基本案情:
徐先生因經(jīng)營資金周轉困難,通過朋友介紹,向有閑余資金的鄭先生借款200萬。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徐先生向出借人鄭先生借款本金200萬,并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月息利率2%。
借款當日,鄭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向徐先生支付200萬借款。
徐先生向鄭先生出具《收到借款收據(jù)》,確認收到鄭先生借款200萬元本金。
后因徐先生未能按期還款,遂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償還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訴訟中,徐先生提供借款當日,徐先生向鄭先生轉賬8萬元的銀行流水。徐先生稱,借款當日,鄭先生實際只向其支付借款192萬元,借款利息8萬元,已在借款當日支付給鄭先生,借款本金實際為192萬元,并應按192萬計算利息。
鄭先生則認為,該8萬元,是徐先生的提前還款,并非利息。
張美玲律師觀點:
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200萬元。雖然鄭先生提供了借款當日,其向徐先生轉賬200萬元的銀行流水,證明其支付了出借款200萬元。但是在借款當日,借款人徐先生向鄭先生轉賬8萬元。該8萬元,正好是200萬借款2個月的利息。案件實際發(fā)生的事實,與徐先生說法一致。出借人在借款時,已經(jīng)預扣了借款利息,借款人實際提供的借款金額并非200萬元,而是192萬元。利息是因為借款人使用借款、占用該資金而支付給出借人的回報,如在款項出借時,即扣除利息,于法無據(jù)。根據(jù)《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規(guī)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時,已經(jīng)把借款人因使用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預先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金額返還本金及計算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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