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span>
因此,可以理解定金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擔保形式,又可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二、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疆斒氯酥Ц兜囊欢〝?shù)額的貨幣。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補償性違約金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并且違約金數(shù)額與實際所受損失相同,懲罰性違約金不必證明有實際損害發(fā)生,可與旨在恢復受害人所受的損失的損害賠償方式并用。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也規(guī)定,當事人既可約定一定數(shù)額違約金,也可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相對于實際損失過低或過高,當事人都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或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以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反約定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擇一主張,而不能同時并用。
根據(jù)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在很大程度上會促使當事人信守承諾,認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較好的擔保效果。同時,違約方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無疑是其違約后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違約金形式。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理由即在于此。但《合同法》的定金制度并未與實際損失相聯(lián)系,在實踐中如果損失高于或過分低于"定金罰則"時,是否類推適用違約金增減規(guī)則,不得而知,有待司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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