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八一男籃結束CBA比賽之后,球員莫科和韓碩發(fā)現(xiàn)自己下榻的酒店房間被盜價值超過20萬元的財物。事發(fā)后,警方在監(jiān)控錄像中發(fā)現(xiàn),八一男籃離開酒店趕赴賽場之后。一名身穿運動服的青年男子來到酒店前臺,聲稱自己是八一男籃的,要回房間取東西,并向服務員亮了一下“軍官證”。前臺服務員放松警惕,為竊賊打開605號的房門。目前,酒店與八一男籃達成協(xié)議。一、如果損失財物全部追回,酒店可以免于賠付;二、如果財物沒有追回,則全部由酒店方賠付;三、如果財物部分追回,酒店對損失部分進行賠償。
無獨有偶,2011年4月23日,中超聯(lián)賽上海申花做客河南鄭州,下榻某五星級飯店,竊賊利用同樣的伎倆輕易從前臺騙得鄭偉馮仁亮的房卡,將房內現(xiàn)金、電腦、手機、首飾、訓練裝備等洗劫一空,預估損失6萬余元。但這次酒店卻拒絕賠償。
面對兩起情節(jié)類似的盜竊案件,不同的賓館態(tài)度迥異,八一隊固然幸運,但正如申花隊所遭遇的一樣,并非每一個賓館都肯低頭認錯并答應賠償,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我們入住酒店時也會遇到類似情形,那么,賓館究竟有沒有錯?從法律上來說,賓館該承擔什么責任、應該怎么賠償呢?且聽筆者一一道來。
消費者從入住賓館起,就與賓館之間就形成了以住宿服務為基本內容的合同關系,根據(jù)雙方所形成的這種服務合同關系,賓館除了應該履行向消費者提供與其收費標準相應的房間設施及服務的義務之外,還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到侵害。
我們知道,任何旅客入住賓館時,都不會希望自己的人身、財產在入住期間受到侵害;任何賓館在接待旅客時,也不愿意出現(xiàn)旅客的人身、財產被侵害事件,以至影響自己賓館的客流量。因此,根據(jù)住宿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yè)習慣,避免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為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按照收費標準的不同,各個賓館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樣,賓館必須是采取了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并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旅客不受非法侵害。然而,遺憾的是,刑事犯罪有一定的突發(fā)性、偶然性和不可預測性,作為賓館來說,或許已經非常認真地履行了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犯罪事件在賓館內發(fā)生。因此,一旦此類犯罪事件發(fā)生,不能以賓館承擔著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隨義務,就一概認為賓館負有責任,具體情況必須具體分析。對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根據(jù)“罪責自負”的原則,必須由犯罪分子承擔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責任。賓館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認真履行了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義務后,也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回到八一和申花的兩起案件上,可以看出,兩起案件的起因都是因為賓館員工未經核實其身份、輕信犯罪分子的謊言,最終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因此,兩個賓館在這個過程中都是存在疏忽和過失的,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guī)定,賓館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一般來說,消費者對于財物損失,很難舉證證明究竟丟失了哪些物品和錢財,因此,按照消費者主張讓賓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有失公允。同時,賓館亦會在消費者入住時,也會通過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貴重物品請隨時攜帶或者貴重物品請寄存,消費者也應根據(jù)提示的要求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正是消費者在訂立住宿合同后應當履行的合同附隨義務。因此,筆者認為,消費者在履行合同附隨義務中也有過失,因此可以酌情減少賓館的違約賠償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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