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在今天3月14日的人代會上通過,亮點和進步多多,可喜可賀!但作為一名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我們更應清醒地看到新刑訴法中的缺憾和不足,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進刑事法治化的進程,為大眾福祉服務。
死刑復核中應當聽取死刑被害方的意見
在新刑訴法中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但未增加規(guī)定應聽取死刑被害方的意見?
死刑被害方與案件結(jié)果有重大關系,應當允許被害方其本人或委托律師參與死刑復核,表達自己一方的意見和觀點。否則死刑不核準后被害方又不服,到處申訴上訪纏訪,對社會不利,新刑訴法的制度設計不夠合理、不夠科學。
記得前些年聽到有句話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遺忘的人”,每次想起來的時候都會感覺一陣的心酸。被害人作為案件最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本身已經(jīng)受過犯罪的一次傷害,如果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忽視被害人應有的位置,無疑對其是二次的傷害。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乃彌補被損害者,如果說在死刑復核階段保障被告人是基于程序正義、法律的公正理念等因素的考量,那么對于被害人權(quán)利的保障則涉及到更為基本的生存權(quán)。之前在我所代理的一起影響全國的出租司機慘遭血腥37刀殺害案中,被害人上有年邁的雙親需要贍養(yǎng),下有兩個上大學的女兒需要一大筆的費用,家里唯一的經(jīng)濟來源只有那輛已被燒得只剩下殘渣的面包車,擔心一旦拿到賠償款窮兇極惡的兇手就會無理無據(jù)拿到免死金牌,因此被害方放棄了與對方的民事賠償和解,但是即使如此,在被害方未拿到一分錢的情況下,最后地方法院依然枉法裁判罔顧事實與法律判處死緩與無期徒刑,免除被告人的死刑,這無疑這對被害人的家屬而言帶來的是來自于生活上與心理感情上雙重打擊。最后本律師代理被害方啟動申請再審程序,好不容易才在二審中改審為死刑,案件報請請最高法院核準。如果最高法在死刑復核階段未能將被害人的權(quán)利要求納入到必須的考慮范圍之內(nèi),一有違最基本的人道人性;二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理念。我認為審判實際上也是一門平衡的藝術,特別是在關涉生命權(quán)與生存權(quán)如此重大的人權(quán)的刑事審判中,在保障被告人權(quán)利的同時也要尊重被害方的話語權(quán)。
希望在以后年的刑訴法修改中,應當考慮死刑被害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參與權(quán)……
(孫中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