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系列文章僅作為孫中偉律師事務所進行死刑辯護技能教學與學術研究使用,避免本案中已發(fā)生的錯誤在其他死刑案件辯護中重演,以提高更多律師死刑辯護的技能和死刑辯護成功率。本文作者孫中偉律師對被告人藥家鑫及被害人張妙雙方家屬均不作任何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評判,謝絕參與關于本案的網(wǎng)絡辯論。]
在藥家鑫與張妙一案很快就要塵埃落定之時,基于本案對律師的最好的辯護策略(被告人方)與代理策略(被害人方)進行總結,希望對以后類似的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同行能有所幫助,避免本案中的策略過失再犯。
雙方陣容:
被害人張妙一方:張妙、王輝(張的丈夫)、張平選(張的父親)、張顯(張的代理人)等
被告人藥家鑫一方:藥家鑫、藥慶衛(wèi)(藥的父親)、路剛(藥的辯護律師)等
旁觀者啦啦隊:
大量圍觀的網(wǎng)民、其中有具有樸素的“報復“正義感的網(wǎng)民、也有信仰法治期待法院能獨立公正裁判排除“民憤”干擾的網(wǎng)民,也有部分不了解案情真相、隨意起哄的網(wǎng)民,但從網(wǎng)上整體來看,支持要判處藥死刑一方的網(wǎng)民數(shù)量要可能要大于請求免死藥的一方。
對雙方的最佳辯護策略與代理策略及結果分析如下:
第一、對張妙方最好的策略及結果(同時也是藥家鑫方最差的策略及結果):
張妙方拿到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nèi)的所有全額賠償(不只是法院判決的僅有的4萬多元),同時藥家鑫最后也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首先,孫中偉律師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判決時沒有支持死亡賠償金請求是不當?shù)?,在此不想深入論述理由(孫中偉不是在這寫法學學術研究論文),但只要隨便看下同在中國的北京、廣東、上海等地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為什么同是中國的這些省市就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而在古都陜西西安就不支持了,至于判決后能否完全執(zhí)行到位尋、那是另一回事,但是法院是否判決也是很重要的!
本方案法律上的可行性: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二個獨立的責任,不矛盾,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就是最直接的法律保障。不能讓被害人家屬只能選擇“要錢或者要命”,否則法律對被害人是不公平的!
本方案在實踐中的成功案例:孫中偉律師多年來接待的死刑一審、二審咨詢中,就有不少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屬拿到了該得到的民事賠償,被告人也依法被判處并最終執(zhí)行死刑的。
被害方的家屬及代理人從最開始就完全可以為實現(xiàn)此最佳結果而努力,但是好象實際上只是想要命——堅決要求判處藥家鑫死刑,而放棄了本該享有的權利,同時追究其應承擔的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nèi)的賠償。
第二、對藥家鑫方最好的策略及結果(同時也是張妙方最差的策略及結果):藥家鑫因具有自首等眾多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本就不應當判處死刑、即使判處死刑,也應當緩期二年執(zhí)行、不屬于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情況。假設萬一(雖然這種可能性很小、但是不能排除這種情況出現(xiàn)、一切皆有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對藥家鑫的死刑不予核準,撤銷原一二審死刑判決或裁定的話,孫中偉律師估計陜西省應當不可能再次判處死刑。那樣的話,藥家鑫的父親藥慶衛(wèi)就不用再賠償答應的30萬賠償款及汽車一部了,那樣的話張妙的家屬因為“人財兩空”就會后悔二審時沒有接收調(diào)解的條件了。類似的因為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而在最高法院死刑不予核準的案件時有發(fā)生,雖然不能說是很多很普遍,但還是經(jīng)常發(fā)生,各位只要多看看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刑庭共同主編《刑事審判參考》上的死刑改判典型案例就知道了,其中有些就是孫中偉律師所親自承辦的案例。
第三、對雙方都只是中等的策略和結果:
1、對于張妙被害方來說:“成功”讓藥家鑫被執(zhí)行死刑,但是沒有拿到本來就該拿到的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nèi)的應得的民事賠償,這也是張妙一方所一直在苦苦追求和夢想的結果;
2、對于藥家鑫方來說:在最后的死刑復核程序中,最高法院考慮到具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認為判處死刑不須立即執(zhí)行,可以緩期二年執(zhí)行。最后,法院再次做工作,藥家鑫的父母替藥家鑫賠償了一筆其父母本沒有賠償義務的錢,最后案件改判死緩。而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實只要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案件本來就不該判處死刑的,即使家屬無力、或不愿替被告人代為賠償,法院依然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第四、孫中偉律師對類似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的建議:
1、對類似被害方張妙的建議:如果是真的就只想“要命”(判處藥死刑)根本就不想要錢,最好一審時直接就不提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二審時更不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這樣更容易成功。我在辦理的有些死刑案件中時常會遇到被害人一方開庭時就當場撤回民事起訴,堅決只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這樣會給法院更大的壓力,也表明被害人家屬的真正決心,這樣會更容易達到判處被告人死刑的目的。而如果被害人家屬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并且對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二審上訴,這樣法官從心里會認為被害人家屬其實還是需要錢的的,從潛意識中容易尋找促使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的方案。
2、對類似藥家鑫方藥慶衛(wèi)的建議:如果想提高達成和解,實現(xiàn)提高免除兒子死刑的目標,最好從案發(fā)之后的第一時間直到最后被最高法院核準死刑并實際執(zhí)行之前,就一定要真誠都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并且不要表現(xiàn)出功利的目的(即使心里真有功利的目的),而是真誠的道歉,表明與藥最后是否判處死刑無關,即使藥最后被執(zhí)行死刑,也自愿賠償這些錢和車給被害人家屬。即使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家屬從內(nèi)心、從心底也許都明白、都清楚這其實也許是一筆“花錢買命的交易”,但一定不要說出來,也不要讓被害人家屬有心理上有有種感覺,否則被害人家屬即使內(nèi)心愿意,也很難接受這個調(diào)解的,如何成功調(diào)解是一門優(yōu)秀刑辯律師的藝術。
現(xiàn)在這個案件已經(jīng)處于最后的尾聲了,也許現(xiàn)在最高法院復核結果已定,不少網(wǎng)民會嘲笑、會認為我的以上方案都已是“馬后炮”,其實,本案不是我所要關注的,雙方家屬我都不認識、與我都沒有任何利害利益關系,我更希望從本案中讓以后更多的類似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及律師能從中領悟到最寶貴的經(jīng)驗!
最后、祝福張妙及藥家鑫家屬端午節(jié)快樂!無論最后結果如何,你們都不會是這場戰(zhàn)斗的贏家,你們都是無辜的受害者!如何減少和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上演,才是所有有社會責任的人應當思考的?。▽O中偉律師寫于2011端午節(jié)前)
(孫中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