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融資租賃拖欠租金,能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嗎
A公司與B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協(xié)議》,約定A公司以融資租賃形式租用B公司大型起重機一部,租金6000元/月,共36期。A公司自2013年2月交付第一期租金后便一直拖欠租金,現(xiàn)已達6期。經(jīng)多次催繳無效,B公司無奈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合議庭意見:支持A公司仲裁申請事項
合議庭經(jīng)審理,認定A公司與B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協(xié)議》合法有效,A公司無故拖欠租金6期,構成嚴重違約,裁決A公司支付B公司全部剩余租金共計20萬元。
律師說法:可以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p>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出租人在承租人嚴重違約時可以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選擇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協(xié)議》,A公司無故拖欠租金達六期,且繼續(xù)拖延支付,該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為維護自己權益,出租人B公司可要求承租人A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也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符合規(guī)定要求,仲裁申請應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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