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子鎖公司欠某銀行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與某實業(yè)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實業(yè)公司向某銀行借款2460萬,用于償還電子鎖公司所欠的貸款。某鋼鐵公司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提供2460萬元保證擔保。
之后債務到期,實業(yè)公司無力履行債務,作為保證人的鋼鐵公司稱銀行與實業(yè)公司惡意串通,保證合同應為無效。且發(fā)現(xiàn)保證合同的金額為2460元整,才同意在保證合同上蓋章。對此,說明鋼鐵公司的真實意思是提供2460元的保證。
合議庭意見:沒有加重保證責任的情形下,保證人繼續(xù)履行保證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鋼鐵公司的請求,并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沒有加重保證責任的情形下,保證人繼續(xù)履行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判斷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是否串通的關鍵點就是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有隱瞞主合同內容、惡意設立債權債務關系、加重保證人責任的情形。
本案例中,某銀行與鋼鐵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其為借款合同提供保證。而銀行與實業(yè)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實業(yè)公司借款系用于償還某電子鎖公司欠銀行的債務。對此,鋼鐵公司應當知道,可見銀行與實業(yè)公司并未隱瞞借款用途,也并未因此加重了鋼鐵公司的保證責任。
另外關于鋼鐵公司認為保證合同上面的2460元保證擔保問題,實際上可以通過其它法律文書予以佐證,如公司董事會決議等。鋼鐵公司在實業(yè)公司給銀行的《借款申請審批書》上蓋章,確認同意擔保的金額為2460萬元;在其《董事會決議》上一致同意提供擔保的金額亦同樣為2460萬元。據(jù)此,說明在保證合同簽定過程中,鋼鐵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提供2460萬元的保證,說明保證合同記載的擔保金額2460元整漏寫“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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