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xiàn)實生活中,開發(fā)商會常常不辦理過戶,導致房主無法進行正常使用,作為買家,我們因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我們將用案例為您分析。
案例簡介:簽訂買賣合同后賣方過了戶卻被起訴
2014年6月16日,尹某與某投資公司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尹某以528,659元的總金額購買某投資公司開發(fā)的某商品房一套(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自買受人接到交房通知之日起,買受人應在三日內辦理入伙手續(xù),如買受人未按此約定辦理入伙手續(xù)的,自前述約定辦理入伙手續(xù)的最后一天視為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1,2項處理: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前后,尹某以首付款和銀行按揭方式向某投資公司支付購房款528,659元。2014年6月16日,某投資公司向尹璐送達入住通知書。2015年2月5日,某投資公司在武漢市蔡甸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初始登記證明。
法官判決:支付違約金
被告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尹某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57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超期過戶就是違約,被告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尹某與某投資公司自愿訂立《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根據(jù)上述合同約定某投資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尹某送達入住通知書,雙方雖未辦理入伙手續(xù),應視為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某投資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在90日內辦理完房地產(chǎn)初始登記,但某投資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才完成涉案房屋初始登記證明,明顯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在《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逾期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現(xiàn)買受人不退房,要求出賣人按已付房款2%支付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所以應得到法律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開放商過了戶,為什么還是被起訴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合同法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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