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如今,越來越多的考試機構(gòu)聲稱考試包過,不過退還學費,可是有的培訓機構(gòu)在考試未果之后就對其承諾矢口否認,甚至連所稱培訓服務都難以完整提供。家住北京的王德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糟心事,請看其如何維權(quán)。
案情回顧:考試未過培訓機構(gòu)難聯(lián)系無奈之下訴向法庭
中盟公司是舉辦全國消防工程師考前輔導特訓班的培訓機構(gòu),其課程設置為:網(wǎng)絡課程+面授課程;班型分學習班和通關班,其中通關班費用23800元,三次面授課程分別是10月23-30日、11月10-17日、11月20-27日。王德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報了所在公司的通關班,并與2015年11月30日首次繳納10000元,課程申報伊始,培訓機構(gòu)工作人員承諾考試包過。學習期間,王德并未按照培訓公司提供的網(wǎng)址正常參加網(wǎng)絡課程,但培訓公司也并未向其提供任何關于面授課程的相關信息。王德于2015年12月19日、20日參加了全國消防工程師認證考試,考試結(jié)果為未通過。后中盟公司聲稱只要王德補足剩余學費,保證其能通過考試并拿到證書,如未通過考試,則全款退回。于是,王德又于2015年12月29日再次匯款13800 元。
后培訓機構(gòu)并未提供相關學習服務,王德也難以聯(lián)系上培訓機構(gòu),無奈之下,王德將中盟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所交納的所有課程費用。
法院判決:培訓服務未完整提供無理由收全款學費
案件審理中,法院認為:因中盟公司組織三次面授班時間均在王德首次向中盟公司匯款時間之前,應認定為中盟公司未按照宣傳資料中通關班標準向王德華提供完整的培訓服務,其收取通關班全款費用無依據(jù)。另外,王德于2015年12月份參加了考試,按照一般常理之后其無需再參加培訓,故中盟公司再次收取13800元無依據(jù)。
關于王德提出的中盟公司稱承諾其保過考試,如未通過考試,則全款退回的主張,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法院不予采信。故綜合中盟公司僅提供了部分培訓項目,結(jié)合王德交費情況,法院依法判定中盟公司退還王德培訓費13800元。
律師說法:機構(gòu)承諾應訂立書面條款 有證可循防止權(quán)益受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培訓合同,但形成了事實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中盟公司主要義務為按照宣傳材料中標明的課程標準向王德提供相關培訓活動?,F(xiàn)中盟公司未提供兩者約定的全部課程,不符合合同約定,應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求措施。
同時本案中的王先生的教訓,也提醒大家在尋找相關培訓機構(gòu)時,一定要擦亮眼睛,認真考察相關機構(gòu)背景,并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保證培訓機構(gòu)作出的任何承諾都應訂立在合同條款中,以防止引起訴訟時,無證可循,影響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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