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導致司機身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經檢測都達不到機動車國家標準。保險公司便以“檢驗不合格”為理由,拒絕對事故進行賠償。司機的家人只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賠。肇事車輛不合格 保險公司主張免賠是否能夠獲得支持?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肇事車輛不合格
2017年6月23日,李明駕駛機動車駛往馬鞍山方向,因超速行駛碰撞到前方橫過公路的薛紅,造成薛紅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鑒定機構對李明駕駛的車輛進行技術檢驗,經鑒定機構分析和檢驗,肇事車輛制動不合格。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明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薛紅負次要責任。另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0萬。薛紅因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明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對肇事車輛制動不合格是否構成商業(yè)保險條款中的免賠事由發(fā)生爭議。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1項“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guī)定,本案中,肇事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經檢驗制動不合格,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車輛年檢合格,在行駛中出現(xiàn)了臨時技術性問題,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可知,該車輛的年檢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在車輛管理機關進行了檢驗,且檢驗合格?;诤细竦臋z驗,駕駛人員有理由相信車輛符合上路行駛的條件。至于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能否檢驗合格,車輛的駕駛人員無法預測和控制;其次,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檢驗不合格”是指事故發(fā)生時檢驗不合格,而原告認為該條款中的“檢驗不合格”指的是“車輛已按照規(guī)定進行年檢,經檢驗不合格后仍上路行駛的情形”,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中,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而保險公司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明顯加重了對方的義務,顯失公平,故應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保險公司主張免賠不應該獲得支持
保險條款中所提到的“未按照規(guī)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應是指機動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定期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而非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為確定事故責任而對事故車輛的車況進行的檢驗。因此本案事故車輛并不存在該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同時,對該免責條款的內容就該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在其特別制作的告知書中,對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事項中并無車輛檢測不合格將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內容條款。因此保險公司提出的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要求不應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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