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日常生活中,駕駛車輛很容易發(fā)生交通事故,特別是在十字路口發(fā)生的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責任劃分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著各位新老司機,那么對于在十字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又該如何劃分?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交叉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6年6月19日被告李xx駕駛新****23號車輛行駛至北站公路與北二路交匯路口時碰撞被告李x甲駕駛的寧E560xx號車輛,導致新****23號車輛車上乘客仵小學受傷,經(jīng)新市區(qū)交警大隊認定李xx負事故主要責任,李x甲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中國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應給付原告仵xx127535.5元,被告李xx應給付原告仵xx19190.04元,被告黑xx應給付原告仵xx688.7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于事故當日入住xx醫(yī)院接受治療,至2016年7月12日出院,共計住院23天。出院醫(yī)囑:加強鍛煉及營養(yǎng),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出院后一月內陪護一人,出院后全休三月。幾被告已墊付了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原告?zhèn)榻?jīng)新疆xx科學研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仵xx右胸損傷致九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黑xx為被告李x甲駕駛車輛實際車主,李x甲為黑xx雇傭的駕駛員,寧E560xx號車輛在被告xx海原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同時投保了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保險,期限同上
律師說法:交叉路口撞車,左車全責
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仵xx在乘坐被告李xx所駕駛的車輛時,因該車與被告李x甲所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兩被告對事故的發(fā)生均負有過錯,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李x甲系被告黑xx的雇員,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車輛讓右方道路的車先行。而錢女士作為左方車輛,理應讓右方車輛先行。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后方直行車輛讓前方轉彎車輛先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車輛讓右方道路的車先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車應讓已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
以上就是“交叉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案例的相關介紹。如遇糾紛,歡迎咨詢專業(yè)律師。
(李珍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