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員工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
2006年,原告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雙方又續(xù)簽勞動合同至2016年7月30日。2012年5月底,原告向被告遞交書面辭職報告,被告接收后不做任何答復。同年7月初,原告離開被告,被告隨即停交原告的社保費。后來原告向被告提出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為原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但被告提出種種其他要求,原告認為其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為原告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2.被告為原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法院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2年7月12日解除,被告公司給原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6月到被告處工作,崗位為鍋爐工。2008年4月22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5月底,原告向被告遞交書面辭職報告,被告未答復,原告于同年7月初離開被告單位,此后再未到被告處工作。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為原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該條規(guī)定是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后合同義務,是對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所作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為原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原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王某與被告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2年7月12日解除,被告公司給原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律師說法:員工解除合同 單位是否必須出具解除合同關系證明書?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是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89條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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