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實行8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加班是需要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那么,什么樣的情形下勞動者才能爭取到合理合法的加班費,保障自己的正常休息時間呢?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工作時間不固定 勞動者要求加付加班費
原告朱某自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8月26日期間,周末及節(jié)假日從不放假,且平時長時間上班,超過正常上下班時間。所以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嘉士德公司支付平時加班工資75186.21元、周末加班工資74387.14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3835.59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朱某與被告嘉士德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訂立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朱某的工作崗位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被告嘉士德公司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確定朱某的勞動報酬,基本工資為900元,每月總工資應與個人勞動成果的多少掛鉤。2012年8月26日,朱某工傷九級,無護理依賴,被告嘉士德公司支付了醫(yī)藥費,并支付了朱某了2012年9月-11月3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013年12月2日原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嘉士德公司支付加班費,但未予立案。
本院認為:朱成志在庭審中陳述其每天早上5點上班,晚上12點下班,沒有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認定朱某的陳述。同時,打卡記錄并沒有嘉士德食品公司的蓋章,不能證明系嘉士德食品公司持有。證人證言不予采信。故,朱成志主張的加班事實不能認定,其要求加班工資的請求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工作時間不固定 勞動者如何保障正常休息時間?
1,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支付加班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論不休否,都需要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加班報酬。
3,用人單位應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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