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訟文書及庭審用語特別注意事項
劉 翔 光
一、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中的當事人稱謂
訴訟文書中第一次提及訴訟當事人時冠以訴訟身份前綴,如原告XXX、被告XXX、答辯人XXX、被答辯人XXX、上訴人XXX、被上訴人XXX、第三人XXX等。之后再出現(xiàn)當事人時,對自然人直呼其名,對組織機構(gòu)則呼其簡稱。這個簡稱在文書首次出現(xiàn)全稱時即用括號將其命名:如“中國土木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
對原告訴狀作管轄異議之外的書面回應的,一律視為答辯:已作答辯的,視為接受管轄。
三、律師代理意見
先說結(jié)論,后敘理由;理由羅列序號化。
四、庭審語言
把準備對法官說的重要的話寫下來,陳詞時一句一頓,并用目光監(jiān)督書記員記錄,以便法官庭后反復斟酌或當事人二審使用。
五、質(zhì)證意見
按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的順序陳述,把所有的意見都設法植入其中之一,并分點敘述。
福建朗辰律師事務所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劉翔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