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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題:運輸毒品拒不供認毒品來源,不能證明受人指使、雇傭的,將受嚴懲
二、作者:湯建彬律師
三、典型案例
王平運輸毒品案——拒不供認毒品來源又不能證明系受人指使、雇傭運輸毒品的如何處理?
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平將毒品藏匿于云K59025號桑塔納轎車內,駕車從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前往元陽縣。當日14時40分許,當王平駕車行至云南省綠春縣公安邊防大隊巖甲檢查站時被攔下檢查,公安邊防人員從轎車變速箱擋板下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287克。
一審:被告人王平非法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2287克,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王平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供述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證據(jù)能夠充分證明王平將毒品藏匿于車內隱蔽部位予以運輸,被查獲后又企圖逃跑,關于未運輸毒品的辯解以及辯護人關于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據(jù)此,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平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審:王平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王平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王平從省外千里迢迢遠赴云南邊疆地區(qū),為運輸毒品購買車輛,后又獨自駕車選擇較為隱秘的路線長途運輸毒品,全過程均系其獨立完成。王平及其辯護人所提王平不明知其所駕車內藏有毒品、原判認定王平運輸毒品的事實不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王平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判對王平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被告人王平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運輸,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王平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
四、相關辯點
運輸毒品,拒不供認毒品來源,不能證明系受人指使、雇傭參與運輸毒品的,應予嚴懲。本案各階段在做不明知的辯護,不明知其實意味著無罪,在做無罪辯護的過程中也就沒能兼顧對被告人罪輕情節(jié)的辯護,在被告人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子,做無罪辯護一定要慎重。
根據(jù)新的《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數(shù)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但尚不屬數(shù)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處死刑?!保灰龅奖灸芘懦苋酥甘?、雇用的可能,本案的被告人是可以保命的。
王平從四川到云南邊境地區(qū)購買了作案所用的轎車,拆開車內擋板藏匿毒品,選擇隱蔽路線,獨立長途駕駛運輸,拒不供述毒品、毒資來源和歸屬,所持銀行卡有大額資金流動,并非單純運輸毒品者,應當核準王平死刑。
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是指“有證據(jù)證明確屬受人指使、雇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其行為人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賣家,不少是貧困邊民、下崗工人或者無業(yè)人員等弱勢人群,只為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這些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不大,如果對該類行為主體不 加區(qū)別一律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的行為主體同樣處刑,就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符。
對并非上述單純的運輸毒品的行為,實踐中體現(xiàn)出從嚴打擊的精神,也即對于運輸毒品數(shù)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又不能證明系受人指使、雇傭參與運輸毒品的,可以判處重刑直至死刑。這種判罰完全符合立法嚴懲毒品犯罪的目的,也符合打擊該類犯罪的司法實踐需要。運輸毒品犯罪具有隱蔽性、中轉性、跨地域性的特征,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只能查獲“掐頭去尾”的運輸毒品這一環(huán)節(jié),如果被告人不如實供述毒品、毒資的來源和歸屬,則難以查獲毒品從源頭到市場的整條犯罪產(chǎn)業(yè)鏈,也難以查明被告人在產(chǎn)業(yè)鏈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些被告人試圖借此避重就輕、逃避打擊。因此,在確定運輸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時,應當區(qū)分單純運輸毒品的案件和僅因證據(jù)不夠充分而就低認定為運輸毒品的案件,確保對運輸毒品罪的 量刑不枉不縱。
本案被告人王平從四川省到云南邊境地區(qū)長期活動,專門購買車輛并拆開車內擋板,將毒品包裝后藏匿于擋板內,選擇隱蔽路線,獨立長途駕車運輸,充分表明其行為獨立、積極、主動;其拒不供述毒品、毒資來源和歸屬,所持銀行卡有大額資金流動,說明其并非單純運輸毒品者,不排除王平自行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王平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是實際掌握適用死刑數(shù)量標準的數(shù)倍以上,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適用死刑,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 精神。
五、辦案指導
最高院一直在嚴控對運輸毒品犯罪死刑的適用,在此類案件中一定要結合新的《武漢會議紀要》的精神,去做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
關于運輸毒品犯罪,《武漢會議紀要》還規(guī)定有:“對于受人指使、雇用參與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shù)量、犯罪次數(shù)、犯罪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獲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予以區(qū)別對待,慎重適用死刑。對于有證據(jù)證明確屬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數(shù)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尤其對于其中被動參與犯罪,從屬性、輔助性較強,獲利程度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一案中有多人受雇運輸毒品的,在決定死刑適用時,除各被告人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外,還應結合其具體犯罪情節(jié)、參與犯罪程度、與雇用者關系的緊密性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考慮,同時判處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別慎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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