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將進入“后李昌奎時代”
隨著李昌奎再審又被改判死刑,李昌奎案終于暫告一段落,李昌奎案的再審改死刑讓廣大人民拍手稱快,體現(xiàn)了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的正確性,證明了我黨追求司法公正的決心和糾正錯案的勇氣,很好地踐行了以王院長為領(lǐng)導核心的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為人民司法、讓人民滿意”的司法理念!
李昌奎案將會成為一個典型案例被載入中國的法制史,李昌奎案作為一個標志性的典型案例將會成為中國法制的一個轉(zhuǎn)折點,從此,中國司法將進入一個“后李昌奎時代”,在“后李昌奎時代”,如何重建司法威信?司法如何自我拯救?“王朋模式”是否值得大力推廣?
李昌奎案的整個再審啟動過程中檢察機關(guān)抗訴的缺失不能不說是檢察權(quán)的缺憾!不受約束的司法獨立必將導致司法專橫,檢察機關(guān)加強刑事審判監(jiān)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近年來檢察機關(guān)對法院刑事判決的抗訴率極低,抗訴的成功率也并不理想,是近年來法院不斷出現(xiàn)錯案的原因之一,也是值得每位有良知和正義感的中國人反思的問題。
我預(yù)言李昌奎必將會很快地被最高法院以“藥家鑫案的速度”快速核準并執(zhí)行死刑而終結(jié)。但李昌奎案留給了我們法律人更多的思考……
1、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奸殺少女、摔死男童”的李昌奎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2、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李昌奎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3、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級法院對公眾和媒體做出回應(yīng),新聞發(fā)言人、副院長田成有以及分管刑事的副院長趙建生信誓旦旦地對公眾說:這個案件的改判是經(jīng)過審判委員員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存在任何問題;
4、2011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認為本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
5、2011年7月1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昌奎案作出《再審決定書》;
6、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被害人家屬送達《再審決定書》
7、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將李昌奎再次改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云南省高院首先是將死刑改判為死緩,然后新聞發(fā)言人7月6號剛宣稱本案二審改判死緩不存在任何問題,是經(jīng)過審委員集體討論決定的,可是4天后的7月10日(周日),云南高院院長卻將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3天后的7月13日作出《再審決定書》,3天后的7月16日(周六)向被害人家屬送達《再審決定書》,8月22日,云南高院重審時再次經(jīng)過審委會將李昌奎改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
云南高院審委會在短短的前后幾個月內(nèi)在全國人民面前象劉謙玩魔術(shù)般的將李昌奎的命運生死了幾個輪回,令國人眼花繚亂。最后是云南高院自己扇了自己的耳光,自己打了自已的嘴巴。只不過自己扇自己的耳光、自己打自已的嘴巴總比他人扇和打要好得多!但確實有損司法的威信!
李昌奎案一定會給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一個深刻的教訓,從此,進入“后李昌奎時代”的司法如何重構(gòu)威信是值得所有追求法治中國的人們思考的……
湖北襄陽王朋、蔡俊杰搶劫殺人拋尸焚車死緩案案情
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0年5月,被告人王朋邀約被告人蔡俊杰搶車賣錢,同月16日晚,二被告人攜帶刀、鐵鏈、假發(fā)等工具到襄樊市襄陽區(qū)張灣鎮(zhèn)伺機搶劫。21時許,二人租乖被害人陳林云駕駛的牌號為鄂F8VS98的面包車,當車行至該區(qū)東津鎮(zhèn)三合村時,二人分別持刀、鐵鏈對陳林云進行威脅、實施搶劫,陳林云極力反抗逃出車外、并佯裝打電話報警,二人逃離。
二、被告人王朋,蔡俊杰商量再找人共同作案,被告人蔡君同意參與作案,三人商議將司機殺死后搶車,并做好分工。2010年5月22日22時許,三人結(jié)伙攜帶由王朋事先準備的刀、繩子等作案工具來到張灣鎮(zhèn)六兩河橋頭,租乖被害人孟海生(男,歿年41歲)駕駛的牌號為鄂F1W516的白色昌河面包車。孟海生開車行至燕津鎮(zhèn)唐沖村2組路段停車后,蔡俊杰、蔡君從后排座位上用繩子勒住孟的頸部,王朋在副駕駛座位上將車熄火后,持匕首對孟捅刺。孟極力反抗后逃下車,三人下車后分別持刀對孟戳刺三十余刀,致孟當場死亡,從孟身上搜得現(xiàn)金180元和手機一部,搶得價值20363元的面包車。三人將尸體抬上車,由王朋開車到襄陽華星化工有限公司,沉尸于該公司一污水池內(nèi)。隨后王朋將車開到襄樊市襄陽區(qū)余家湖辦事處周營村路上停放。同月24日晚,三人擔心罪行敗露,用汽油將面包車焚毀。
2011年1月10日法院判決王朋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處蔡俊杰無期徒刑。
王朋VS李昌奎VS藥家鑫
王朋案與李昌奎案、藥家鑫案相比對:王朋的罪行要遠遠大于李昌奎、藥鑫,藥家鑫已經(jīng)被執(zhí)行死刑了,李昌奎也再審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了,但王朋案為何卻只是死緩和無期?
第一、王朋、蔡俊杰是多次連續(xù)有計劃有預(yù)謀的殺人后搶劫,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遠遠要大于李昌奎和藥家鑫。
王朋、蔡俊杰等是提前就預(yù)謀好先殺害被害人后再搶劫,其罪行要遠遠大于在搶劫過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被告人王朋、蔡俊杰等在作案前就預(yù)謀計劃好搶車時要先把司機搞死,并準備了刀、繩子等作案工具,可見其殺人的動機、犯意堅決。不象有些法學專家所稱的藥家鑫是“臨時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要遠遠大于藥家鑫、李昌奎。
藥家鑫、李昌奎的犯罪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引起所針對的只是有限的個別人員,而王朋、蔡俊杰等在幾天內(nèi)就連續(xù)預(yù)謀搶劫殺人多次,針對無辜人群,有幾次是由于被害人反抗而幸免一死,如果不落網(wǎng),必將還會有更多的人被其搶劫殺害,如果對其不執(zhí)行死刑,幾年后釋放出來的王朋、蔡俊杰必將繼續(xù)搶劫殺害更多的人民,社會危害性特別巨大,不執(zhí)行死刑無法實現(xiàn)刑罰的特殊預(yù)防和一般預(yù)防的目的,其罪行要遠遠超過藥家鑫、李昌奎。
第二、王朋、蔡俊杰的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37刀殘忍將下崗工人、出租司機的孟海生殺害并拋尸和焚車,“王37刀”(王朋)等的罪行遠遠超過“藥8刀”(藥家鑫)和李昌奎。
王朋、蔡俊杰在搶劫過程中,在被害人沒有任何反抗的情況下,不問清紅皂白,就兇殘地對被害人孟海生進行捅刺。當被害人逃出車外、對被告人沒有任何危險和威脅的情況下,王朋、蔡俊杰等人追上去繼續(xù)用刀亂捅;當被害人被迫逃到路邊的農(nóng)田中,并說“什么都給你們”,已經(jīng)放棄所有財物、請求饒命之后,王朋、蔡俊杰等人仍不放過,仍將其按倒在農(nóng)田里,殘忍地用刀對其背部等致命部位進行捅刺37刀,堅決要殺死被害人。
殺害并搶劫被害人后,王朋、蔡俊杰等為毀滅罪證,逃避偵查,又將被害人尸體拋尸于化工廠的污水池內(nèi),并將搶來的被害人的面包車用汽油燒毀,可見其反偵查能力之極強、犯罪情節(jié)之惡劣、手段之殘忍、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之大。王朋、蔡俊杰殺人的主觀故意堅決,與藥家鑫、李昌奎相比,藥家鑫被稱為“藥8刀”,而王朋、蔡俊杰等37刀殺害被害人,稱為“王37刀”、“蔡37刀”,其罪行要遠遠超過藥家鑫、李昌奎。
第三、王朋、蔡俊杰等37刀搶劫殺害的被害人孟海生沒有任何過錯,不存在李昌奎案和藥家鑫案中的被害人可能存在“過錯”的情況。
王朋、蔡俊杰等殺害的被害人孟海生沒有任何過錯,被害人是一名可憐的下崗工人,與妻子一起靠開出租車維生,下有二個剛上大學的女兒需要撫養(yǎng),上有父母需要贍養(yǎng),就是這樣一位毫無任何過錯的被害人慘遭王朋、蔡俊杰殺害。
與藥家鑫、李昌奎案相比,即便有人會為他們辯解,說藥家鑫殺害的被害人是因為她記車牌號,李昌奎殺害的被害人因為是婚姻問題引發(fā)、被害人有一定過錯,但是任何人都無法找出王朋、蔡俊杰殺害的被害人何錯之有,有何過錯?而罪行相對較輕的藥家鑫、李昌奎都已執(zhí)行死刑或再審判處死刑,而罪行更為嚴重的王朋、蔡俊杰卻有何特權(quán)拿到“免死金牌”,如果王朋、蔡俊杰都可以不死的話,那藥家鑫、李昌奎是不是可以稱為無罪了。
第四、王朋、蔡俊杰殺害的被害人家屬未拿到分文賠償、不存在藥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的賠償情節(jié)。
已經(jīng)被執(zhí)行死刑的藥家鑫的父親曾提出給被害人家屬賠償30萬現(xiàn)金并外加一輛轎車,曾經(jīng)改判李昌奎死緩的云南高級法院也曾經(jīng)稱李昌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適當?shù)馁r償,但是被王朋、蔡俊杰等搶劫殺害的孟海生家屬至今卻未拿到分文賠償。當藥家鑫已經(jīng)被執(zhí)行死刑、李昌奎也再審改判死刑,而王朋、蔡俊杰有什么理由還活著。
第五、王朋、蔡俊杰逃亡后的被迫“被動自首”不能成為其“免死金牌”,王朋等自首的主動性低于藥家鑫。
王朋、蔡俊杰作案后在逃亡過程中無路可逃的情況下才被迫被動自首,其自首的主動性遠遠小于藥家鑫的主動自首。自首作為酌定從輕情節(jié)不能成為罪大惡極的被告人的“免死金牌”,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的最后的結(jié)果已經(jīng)向世人昭示。
王朋(“王37刀”)、蔡俊杰(“蔡37刀”)等有預(yù)謀地37刀殺害孟海生后再搶劫,其罪行遠遠大于因交通事故所引發(fā)的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藥8刀”藥家鑫,同時其罪行也遠遠大于云南高院已再審改判死刑的李昌奎,對王朋、蔡俊杰不立即執(zhí)行死刑錯誤。藥家鑫案、李昌奎案已向世人昭示了人民群眾的力量及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渴求,即使云南高院二審已經(jīng)“創(chuàng)新”地“大膽”地將李昌奎免死,但最后依然要啟動再審程序還司法以其應(yīng)有的公正,李昌奎最終沒能逃過死刑。
湖北檢察機關(guān)的“王朋模式”VS李昌奎案中的云南省檢察院
王朋等被從輕判處死緩后,被害人家屬立即申請當?shù)貦z察機關(guān)提出抗訴,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量刑畸輕,2011年1月12日及時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提起抗訴。依法行使法律賦予檢察機關(guān)的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quán),我們譽之為“王朋模式”。
而我們反觀李昌奎案中的云南省檢察院,當李昌奎被二審改判死緩后,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卻沒有依法提起抗訴,沒有行使法律所賦予其的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quán),而李昌奎案之所以能夠啟動再審程序而糾正改判為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廣大網(wǎng)民和媒體圍觀和監(jiān)督的結(jié)果,代替云南省檢察院行使了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quán)。這不知能否說是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的瀆職或悲哀?直至最后被害人家屬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查后決定啟動再審的過程中,云南省檢察院最后也只是提出了“檢察建議”,只認為認為對李昌奎量刑偏輕(而不是“畸輕”),但也并沒有依法提出抗訴。在語法上提出抗訴和提出“檢察建議”應(yīng)當是有明顯區(qū)別的,同時認為量刑是偏輕還是畸輕應(yīng)當也是有明顯區(qū)別的。
相比較而言,王朋案發(fā)生后,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能在第一時間認為法院對王朋等判處死緩量刑畸輕而及時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是值得稱贊和大力倡導的!
司法獨立VS檢察監(jiān)督
李昌奎案的整個再審啟動過程中檢察機關(guān)抗訴的缺失不能不說是檢察權(quán)的缺憾!
不受約束的司法獨立必將導致司法專橫,檢察機關(guān)加強刑事審判監(jiān)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近些年來檢察機關(guān)對法院刑事判決的抗訴率極低,抗訴的成功率也并不理想,值得大家深思……
李昌奎案必將會成為一個典型案例被載入中國的法制史,李昌奎案作為一個標志性的典型案例將會成為中國法制的一個轉(zhuǎn)折點,從此,中國司法將進入一個“后李昌奎時代”,在“后李昌奎時代”,如何重構(gòu)司法威信?司法如何自我拯救?“王朋模式”是否值得大力推廣?檢察機關(guān)對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如何強化?
(孫中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